信用概念的制度分析

  一、什么是信用

  在《新帕格雷夫经济大辞典》中,对信用的解释是:“提供信贷(Credit)意味着把对某物(如一笔钱)的财产权给以让度,以交换在将来的某一特定时刻对另外的物品(如另外一部分钱)的所有权。”

  《牛津法律大辞典》的解释是:“信用(Credit),指在得到或提供货物或服务后并不立即而是允诺在将来付给报酬的做法。”

  黄达主编的《货币银行学》对信用的解释是:“信用这个范畴是指借贷行为。这种经济行为的特点是以收回为条件的付出,或以归还为义务的取得;而且贷者之所以贷出,是因为有权取得利息,后者之所以可能借入,是因为承担了支付利息的义务。”

  综上所述,信用基本要义是对借的偿还。信用还有一个伴生物,即利息,它构成信用的不可分割的部分。

  但是,信用偿还的经济基础是什么?如果借款者到期拒绝偿还,是否可以寻求法律保护?法律保护的依据何在?

  二、信用经济基础法律基础

  在西方的文献中,不大容易找到为什么会产生信用的讨论,如借钱为什么一定要还,如果不还如何处置?这或许是因为在以私有制为基础的市场经济中,保护私人产权是宪法的基本要义。不同的财产所有者在交换其财产时,必须实行等价交换的原则。如果是价值的单方面转移,必须用契约的形式约定偿还的时间和条件,以保证财产的权利。

  《新帕格雷夫经济大辞典》解释说:“产权是一种通过社会强制而实现的对某种经济物品的多种用途进行选择的权力。”产权是一系列权利的组合,包括所有权、占有权、使用权、支配权、索取权、继承权和不可侵犯权。对产权主体利益的保护在操作上直接体现为对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失加以赔偿。主要有两种方式:一是法律赔偿,二是衡平赔偿。前者是指由法律裁定侵权人向权益人进行赔偿;后者是以“禁令”的形式禁止行为,一旦侵犯要受到严厉处罚和制裁。

  信用关系是产权关系的延伸,债务人不履行合同就是对债权人财产权利的侵犯,也就是违背了宪法和法律

  对产权的保护方式在深层次上,实际是国家功能与产权的关系问题

  因此,以私有制为基础的市场经济国家中,严格的信用关系是建立在对私有产权保护的基础上的,这既是信用经济基础,也是它的法律基础

  三、审视计划经济中的信用关系

  改革开放之后有两次影响很大的信用危机,一次是90年代初的三角债,发生在企业之间;一次是90年代末的银行不良资产,发生在企业与银行之间。这在传统的计划经济中是没有发生过的,这是否意味着计划经济中存在着良好的信用基础,我们可以继续沿用计划经济信用管理办法呢?

  一是单一的银行信用,没有资金的体外循环。在传统的计划经济中实行大一统的银行信贷管理体制,银行系统虽然几经分合,但基本上可以看做只有中国人民银行一家银行,它既制定政策又办理业务;同时对企事业单位实行严格的现金管理,工资发放由工资总额控制,企业收支两条线,不允许坐支,100元以上的交易必须用支票。这种制度保证了将整个社会资金的运行严密地控制银行也就是政府的手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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