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与经济民主
早在1919年,李大钊先生就指出,“
现代生活的种种方面,都带着Democracy的
颜色,都沿着Democracy的轨辙。……Democracy就是
现代唯一的权威,现在的时代就是Democracy的时代。”[1]事实上,
经济的民主化也是市场
经济的题中应有之义,市场
经济本质上就是民主
经济。将
经济法与
经济民主联系起来进行研究,更能透视
经济法与市场
经济之间的内在联系,揭示
经济法是
政府与市场互动之法的本质。
一、
经济民主的界定
(一)
经济民主化的原因
“民主”源于公元前5世纪希腊的Demokratia一词,历史学家希罗多德最早使用。它由代表人民、地区的Demos和代表权力、统治的Kratos组成,意味着由人民掌握权力并实施统治的
政治制度,简称人民主权。这一定义是雅典式民主的直接反映,以区别于希腊的贵族统治和寡头统治。这种词源意义上的民主观影响颇为广泛,亚伯拉罕·林肯曾将民主
政府称为“人民的
政府”、“由人民组成的
政府”、“为了人民的
政府”;在
中国,民主就是“人民当家作主”,
政府“为人民服务”。民主本是一个
政治概念,用来表示一种
政治思潮、
政治制度、
政治体制。然而在
现代,仅将民主作为
政治概念来理解,就过于狭窄,因为民主意味着一个更为广阔的由所有公民参与
社会力量的操作
系统。
政治民主只是半个民主,它分配给人民的只是全部
社会力量的一半。信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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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力量的完整内涵还应包括
经济力量,只有
政治力量和
经济力量都实现民主化,我们才真正拥有民主——这一为人类而设计的
社会结构[2]。在一国中
政治经济的决策力广泛地平等地分散,是民主主义
社会中所希望的。如果少数人手中的
经济实力显著集中,它便会危及民主
社会。[3]作为一个完整的概念,民主至少应包含
经济民主和
政治民主。
经济民主是
经济民主化的产物。所谓
经济民主化是指民主由
政治领域跨入
经济领域,或者说
经济领域引入
政治领域的民主机制。民主之所以能够进入
经济领域,是因为民主内含有促进
经济增长的积极因素,即民主是一种有效的
社会组织方式,是一种能够发掘人的潜力的最好手段,其价值观具有鼓动自由和充分的交流、通过达成共识以解决冲突、尊重人的
需求和特性等内容[4]。
经济民主化还有其外在原因,综观各国具体实践及相关理论,主要在于:
1、国家干预。民主在本质上是一种权力的分配与运行
方式,国家权力的结构变迁是民主形式发展的外在根据。议会民主是西方民主制度的象征,而“议会至上”是议会民主的真谛。它表明,议会是国家权力的中心,是
法律与政策的制定者,为整个国家权力设定运作的价值取向与基本目标,并且
控制行政权与司法权。人民
控制了议会,就等于
控制了整个国家权力
系统。正如米奇尔·沃尔舍所说的那样:“代议制民主的宣言是具有说服力的,它的说服力不在于它所说的人民知道什么,而在于人民是什么。他们是
法律的主体。如果
法律对作为自由的男人和女人们具有约束力,这些人必须是
法律的制定者。”[5]“议会至上”与亚当·斯密的自由放任理论同声相应。该理论认为,国家的职能就是为市场制定规则并监督规则的执行,而这一职能又容易威胁到个人的自由,故国家必须是保持“最低限度”的“夜警国家”。在自由资本主义时期,国家权力主要体现在议会立法职能上,行政权力严格遵循“法无允许即为禁止”的机械法治原则,因此,民众的民主情绪主要发泄在议会上,此时的民主主要体现为
政治民主。20世纪30年代资本主义
经济出现全面危机,凯恩斯主义成为战后西方各国制定
经济政策的理论基础。从此,
政府不再满足于消极行政,而是谋求干预
社会和
经济生活的积极行政,行政权力日益膨胀,“三权分立”的权力结构模式也由“议会至上”演变为“行政主导”。而行政权力的扩张及外在制约的削弱,必然导致以侵害民众权益、威胁
政治民主为
结果的腐败,于是对行政的民主要求也就应运而生,民主
政治的外延必然要向公共行政领域延伸。而当公共行政介入
经济成为普遍现象时,就使得囿于
政治领域的民主突破
政治框架,进入
经济领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