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公正和效率角度论诚实信用
公正与效率是
法律在价值取向上所面临的
基本矛盾。公正又可称为公平,正义。一切价值体系的有效性和权威性,都需要人们发自内心的接受和支持。人们一方面希望以最有效率的
方式实现公平的目标,另一方面又希望以公平的
方式实现最优效率,但两者往往不能协调一致,公平与效率是反映
社会生活内在矛盾的一对范畴,也是
法律所追求价值的一个矛盾体。诚信原则作为民法的
基本原则,它体现了公平和效率两个价值目标的统一。
法律是理性人集体
选择的行动方案。公平与效率则是
选择和实施这种行动方案的两项
基本价值标准和目标。公平与效率,既是一种价值目标,即
法律应当努力达到目的,是行为受到
法律调整的人所应当
实现的目标;也是存在于
法律和行为之中的善的标准、尺度和规则,通过它人们得以对行为做出裁判和评价。 本文将从
法律公正与效率的角度来分析诚信原则的合理性。
一、诚实
信用原则的公正观
(一)定义:
诚实
信用原则简称诚信原则,是指
社会经济活动中的当事人在从事经营活动时,应从善意出发,正当的行使权利和承当义务,以维持当事人之间以及与
社会利益之间的平衡关系,在拉丁文中表达为“bona fide”,英文为“good faith”,法文为“bonne foi” ,均直译为善意。梁慧星教授认为,所谓的诚实
信用是指在
经济活动中形成的道德规则。它要求人们在市场活动中讲究诚信,恪守诺言,诚实不欺,在不损害他人利益和
社会利益的前提下追求自己的利益。
(二)从原则的起源看公正观
在西方的民商
法律中,一般认为诚实
信用原则起源于古罗马法,在古罗马法中就有所谓的“一般恶意抗辩”,即在民事活动中,如果因一方的欺诈行为而使另一方当事人遭受损害时,对这种行为任何人都可以提出抗辩。但由于当时的
社会秩序以身份关系为
基础,个人无独立地位,意思自由难以
实现,诚信原则自然也无法谈起。 在中世纪根本就是讲究身份的
社会,个人没有
经济上的一点自由,资本主义也没有什么发展。但到中世纪以后,随着自由资本主义的发展,个人逐渐成为
社会经济活动中的独立主体,个人之间的合意契约构成了
社会经济活动的
基础,
实现了“由身份到契约”的转变,意思自治原则成为签订合同的最重要的原则。身份
社会是一个强制性而低效率的
社会,而自愿行为能达到最优效率,契约
社会就是一种自由、自愿结合的
社会,体现了高效率。
自由原则的确立,极大的激发和鼓舞了合同关系当事人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为主体个人能力发挥
扩展了广阔的空间。但由于人性自身的脆弱和对私益的无限追求,无论
法律多么周全,合同多么严密,只要当事人心存恶意,总能找到规避的方法,这就需要有防范性原则,以使当事人在利用合同自由原则行事而发生与该原则不符的后果时,能对该后果加以修正,诚实
信用原则就是在这样的
背景下诞生。
在资本主义由自由阶段发展到垄断阶段,个人完全的意思自治在
经济活动中出现了各种弊端,契约自由开始让位于
社会福利和对一个更公平的工作和生活水准的维护,
法律越来越倾向于各种利害关系的综合平衡来考虑,而不是孤立的只考虑个人的意思自治,于是个人本位让位于
社会本位,合同自由让位于合同正义,
社会利益高于个人利益。这种倾向开始反映到各国的民事
法律中。《德国民法典》第157条、第242条首次将诚信原则作为一项强行性规范规定下来,并扩大到一切债的关系中去。以后,在《瑞士民法典》、《意大利民法典》、《日本民法典》等中都相继规定了诚信原则的各种规定,我国的《民法通则》第4条也以立法的形式对这一原则做了明确的规定,并将诚实
信用原则与权利不得滥用原则和公平、等价有偿原则相并确立为民法的
基本原则。
自由是
法律所追求的一项
基本价值,尤其是作为私法之王的民法,更是把保障个人自由作为神圣目标,为权利而斗争已成为民法人的宗旨,但自由并不是绝对的,正如西赛罗的一段名言所说“我们都是
法律的奴隶。正因为如此,我们才是自由的。如果没有
法律所强加的
限制,每一个人都是可以随心所欲的,
结果必然是因此而造成自由的毁灭。” 在考虑个人自由的同时,必须将个人自由与整个
社会和谐统一起来。
进入现代
社会后,
法律已不是单纯的考虑个人利益,而必须综合考虑
社会各方面的利益。因此民法在价值取向上才由个人本位向
社会本位转变,个人自由向
社会正义转变。
法律的
社会化有三大表现:
社会本位、诚信原则和
交易安全。意思自治原则体现了竞争的因素,表现为契约行为利己化,这有利于在竞争中
实现交易效率。但另一方面,意思自治原则又有天然的
扩展性,即自由很容易越轨,因此不得不对此进行
限制。各种个人利益得对立统一形成了
社会秩序,
社会秩序的终极目标就是衡平公正与效率,
社会利益分割得倾向性决定了本位主义的属性。我们在强调“由身份到契约”的转变时,看到了个人自由对
社会经济的促进,这一转变体现了对效率的追求,但个人自由的无序扩张又影响了整个
社会正义,因此诚信原则由运而生,诚信原则体现了
社会公平,它
限制了意思自治原则。诚信原则主要针对当事人的主观
心理而言,它要求所有
社会经济活动的参与人必须以善意的
心理状态作为所有活动的出发点,并应以公平作为一切行为的追求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