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部通知加快水运建设市场信用体系建设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
交通运输厅(委),天津市、上海市
交通运输和港口
管理局,长江航务
管理局:
为深入推进水运
建设市场
信用体系
建设,提高
信用管理信息化水平,规范水运
建设市场行为,
维护水运
建设市场秩序,促进水运
建设又好又快发展,
交通运输部先后印发了《水运
工程建设市场
信用信息
管理办法(试行)》(交水发〔2008〕510号)(以下简称《
管理办法》)和《水运
工程建设市场主要责任主体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试行)》(交水发〔2008〕511号)(以下简称《认定标准》),
组织开发了全国水运
工程建设市场
信用信息
管理系统(简称部级平台),于2010年8月15日正式上网运行,并开展了相关的培训
工作。为进一步加快水运
建设市场
信用信息
管理体系
建设,现将有关事项和要求
通知如下:
一、加强
组织领导,切实加快省级水运
工程建设市场
信用信息
管理系统(简称省级平台)
建设
省级平台是全国水运
工程建设市场
信用管理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省级平台与部级平台互联
互通是
实现信用信息共享的关键环节。目前,已有江苏、浙江、重庆、安徽、广东、广西、黑龙江、湖南等8省(区、市)省级平台
实现了与部级平台互联
互通,还有部分省完成了省级平台
建设,但尚未与部级平台联通,还有一些省级平台正在
建设中。有关省级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对省级平台
建设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加快进度,确保2011年3月底前
实现与部级平台互联
互通。
二、结合实际,抓紧制定实施细则
制定省级水运
工程建设市场
信用信息
管理实施细则是落实《
管理办法》和《认定标准》两个
文件的一项重要
工作。广西、山东、辽宁、福建、浙江等省(区)已制定了本省(区)实施细则,但还有部分省(区、市)的实施细则正在制定中。有关省级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结合本省(区、市)水运
建设市场实际,按照部统一要求,抓紧制定本省(区、市)水运
工程建设市场
信用信息
管理实施细则,于2011年6月底前报部备案。实施细则应严格按照《
管理办法》和《认定标准》两个
文件确定的原则、方法,在已有框架内对有关规定进行细化或补充,并结合本省(区、市)情况,明确
工作机制和
工作主体,明确
工作步骤、环节、责任人员、不良行为处罚等内容。
三、做好信息录入和审核工作,确保数据完整、准确、及时
各类市场责任主体
信用信息数据的准确、完整、真实是
信用管理工作的基础。各省级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按照《
管理办法》和《认定标准》要求,认真做好市场责任主体
信用信息录入和更新
维护。按照属地化
管理的原则,各类责任主体信息的更新
维护和动态监管
工作由其注册地省级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不得拒绝受理、拖延或疏于监管。
曝光不良行为是规范市场的重要手段之一。各省级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根据有关规定和《认定标准》,切实加强水运
建设市场监管,认真做好市场责任主体不良行为处罚相关信息的收集、审核、发布
工作,在省级平台上发布后5个
工作日内需上传到部级平台。
四、加强组织协调,完善保障工作
各省级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完善
工作保障措施,明确
信用体系
建设专门
机构,落实
信用信息
管理系统建设与
维护工作经费,确保
信用体系
建设各项
工作顺利开展。并请尽快明确一名日常
工作联系人,于2011年3月31日前将其有关信息按照附表格式报部。部将根据进展情况对
信用体系
建设进行专项检查,确保
工作顺利完成。
附件:水运
建设市场
信用信息
管理工作机构联系表
交通运输部
二〇一一年一月二十五日
来源:
交通运输部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