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西诚信之道比较
相同之处
中国文化和西方文化非常一致地将诚信视为社会道德体系和个人道德素质要求的核心部分。中西思想家均肯定诚信之道是维持人类社会发展秩序的基础,并肯定诚信的基本含义都是诚实不欺。
相异之处
由于社会制度和文化传统的差异,中西方在诚信之道上,也有不同之处:
1、「原善说」与「原罪说」
中国人的诚信之道建立在「原善说」的基础之上,儒家认为人类生而具有善性,具有仁爱的「良心」,只要通过自身修养即可求得诚信之道,认为诚信源于人类的「良知」。
西方的诚信之道则是建立在「原罪说」的基础之上,基督教认为人类生而有罪,所以种种灾难随着原罪而来到人间。因此,只有相信上帝是万物的终极真理,是至善的化身,是人类道德的最终根源,相信只有上帝会赎人类的罪,拯救人类的灵魂,人类才能求得至善和幸福。
著名神学家奥古斯丁(Aurelius Augustine)认为,我们「只有照着信心而生活,而且我们只能够这样做,以我们的信心与祈祷,盼望那给我们以信心之上帝会帮助我们。」他认为信仰源于神。奥古斯丁以《圣经》中的「诚信即智慧」为根据,宣称信仰既高于理性,也高于知识,只有信仰才能给人类以真理,使人类道德完善。
2、「身份」伦理与「契约」伦理
中国传统诚信观是建立在一种亲缘基础上的封闭式诚信,中国人所讲的诚信主要是一种「身份」伦理,而西方诚信观是建立在契约基础上的开放式诚信,西方人所讲的诚信则是一种「契约」伦理。
在古代中国自然经济社会里,主要是在家族、部落和村镇等狭小的范围内讲诚信,这是身份网络中的一种宗法亲情伦理,属于一种亲缘(熟人)信任构成的德性范畴。主要要求臣民对君主的忠诚,子女对父母的顺从,妻子对丈夫的忠贞,完全是一种人身依附关系,而不是建立在彼此人格完全平等的基础之上。如果臣民、子女、妻妾试图摆脱这种依附关系,就会受到家族和国家的严厉惩罚,以至死刑。这种诚信主要不是看一个人的品德和能力如何,而是注重这个人与自己的私人关系怎样。这种诚信思想沿袭到今天,便产生了一些怪现象,如人们在需要资金、原料、商品时,往往先去找熟人,而这些人也会因为他们与自己的私交而乐于慷慨相助。
西方的诚信之道则是随着商品与货币经济的发展,提出的一种互利互惠的契约伦理。西方社会契约论者皆把诚信视为人的一种承诺、履约的道德法则,把道德与法治结合起来。西方学者格劳修斯(Hugo Grotius)指出守约是人的本性,人们订立契约,就会产生民法。他认为「有约必践」、「有罪必罚」。英国政治哲学家托马斯·霍布斯(Thomas Hobbes)从人性自私论出发,认为人生来是自私的,只会维护自己之利益。人类必须通过订立社会契约,由国家以法律指导人民的行为,以谋求共同利益。为了保证利益的实现,就必须履行已订立的契约。他进一步认为守约为正义之源,无契约即无正义,有约而不遵行即为不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