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命人寿多项行为违法遭上海保监局处罚

 上海保监局查出,生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存在以下违法行为:

 一、在电话回访中未明确向投保人确认其已经知悉退保可能产生损失。

 二、在回访中未按规定向投保人确认其已经知悉保险责任等相关事项。

 三、在回访中工作人员作引人误解的解释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国保监会《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保监会令[2009]第3号)第八条、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根据该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上海保监局决定给予该公司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1万元整。以下为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

 上海保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沪保监罚[2011]6号)

 受处罚人:生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张杨路707号36楼

 主要负责人:施文澜

 一、 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1年4月间我局对你公司进行了检查,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事实:

 (一)在电话回访中未明确向投保人确认其已经知悉退保可能产生损失

 经查,在16份电话回访录音中(电话回访成功的为14份),有11份(占调取录音总数的68.75%)关于分红类产品的回访录音未向投保人确认其已经知悉退保可能产生损失,仅以“你是否知道退保的规定”形式进行回访。

 (二)在回访中未按规定向投保人确认其已经知悉保险责任等相关事项

 经查,在2份回访录音(0020002110002952号投保人刘萍,0020003110003956号投保人徐为华)中,未按要求向投保人确认其已经知悉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知悉利益演示是基于精算假设,红利分配是不确定的。

 (三)在回访中工作人员作引人误解的解释

 经查,在1份回访录音(0020002990244685号投保人李广俊)中,回访人员对投保人说,其投保的保险产品“相当于定期储蓄”。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予以证明:

 1、经你公司盖章确认的《事实确认书》;

 2、经你公司盖章确认的《关于<事实确认书>的回复意见》;

 3、14份回放录音书面整理材料。

 二、 行政处罚的依据及决定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国保监会《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保监会令[2009]第3号)第八条、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根据该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决定给予你公司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1万元整。

 三、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本处罚决定自送达之日起执行。

 你公司应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款项划至下述账户:

 户名: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中央财政汇缴专户

 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上海浦东分行

 账号:31001520313058000011

 划款凭证复印件应抄报我局,以备存查。

 逾期,每日将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如不服本行政处罚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你公司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中国保监会申请行政复议,或在3个月内向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起诉的,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一一年八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