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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规定近三年所发地方政府债利息免征所得税
财政部9月22日发布《关于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所得免征所得税问题的通知》。通知称,对企业和个人取得的2009年、2010年和2011年发行的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
据悉,地方政府债券是指经国务院批准,以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政府为发行和偿还主体的债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