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打击内幕交易、欺诈发行等案件解析

●天山纺织案:新疆第一宗宣判生效的内幕交易案件

  2010年2月,证监会对天山毛纺织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天山纺织)股票交易中涉嫌内幕交易行为立案调查。

  依照案件移送的相关法律规定,证监会及时将此案移送公安部,2010年7月,公安部门对此案立案侦查,相关犯罪嫌疑人分别被采取拘留、逮捕和取保候审等措施。2010年12月,乌鲁木齐市检察院向该市中级法院提起公诉。2011年1月,乌鲁木齐市中级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对证监会认定的全部犯罪嫌疑人作出有期徒刑(缓刑)等刑事处罚,并合计判处罚金1080万元,全部被告人均未上诉,检察院也未抗诉,目前一审判决已经生效。

  案件特点解析

  一是影响力大。该案是新疆第一宗宣判生效的内幕交易案件,并且该案判决涉及四个自然人、两家单位,主体较多,对于当地政府和市场相关主体震动较大。

  二是该案交易金额大。犯罪嫌疑人得之信息后两天内就投入800多万资金,其买入成本6元左右,复牌后最高曾涨至17元多,截至判决生效之日账面获利已经翻番。

  三是涉案主体反调查能力强。姚荣江在担任凯迪投资总经理前曾长时间担任新疆上市公司啤酒花(600090,股吧)的高管人员,谙熟证券市场法律法规,曹戈也有着多年证券市场工作经验,他们在和调查人员的交锋中善于伪装,寻找各种理由为自己开脱。

  四是内幕信息传递隐蔽。内幕信息的传递方式都是通过打电话传播,不发短信,更不会留有任何书面痕迹,信息传递方面的证据较单一、很难获取并且不容易固定。

  五是规避信息知情人与账户关系。他们不约而同选择了表面看不出任何关联关系、不容易被发现的同学、朋友账户进行内幕交易;在资金流向上基本看不出关联关系,即使有往来也是借用其他人的银行账户,不使用本人实名账户,需要多层追查方能查找发现其中的关联关系。

  ●中山公用(000685,股吧)案:原市长涉案被判刑11年

  2007年8月20日,公用科技发布关于换股吸收合并中山公用事业集团有限公司及定向增发收购乡镇供水资产的预案公告,并于当日停牌。停牌前,上市公司所在地中山市部分具有明显关联特征的机构和个人账户大量买入,涉嫌内幕交易。2008年7月证监会决定对上述情况立案稽查。

  经调查,原中山市市长李启红、原中山公用总经理郑旭龄、原公用集团企管部经理周中星具有重大内幕交易嫌疑,因案情重大且涉及地方政府主要领导,证监会经批准后依法将上述人员涉嫌内幕交易犯罪问题分别移送监察部、公安部调查。2011年4月,李启红等涉嫌内幕交易一案在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检察机关的指控显示,证监会移送事项准确、调取证据扎实,法院最终认定李启红、郑旭龄等人内幕交易罪名成立,原中山市市长李启红被判处有期徒刑11年,并处罚金2000万元、没收财产10万元。

  案件特点解析

  由于涉及原中山市市长李启红,案件较为敏感,调查组在中山市调查期间处处谨慎,时刻保持以高度紧张状态进行调查。本案相关的调查对象证券投资经验丰富,预先采取了反调查措施,增加了调查难度。调查对象用尽各种方法,从形式上淡化利益裙带关系、隐匿调查线索,如调查对象提供了相关遗嘱公证书,割裂其与涉案资金间关联;涉案人员使用无机主信息的神州行手机号码进行交易,致使无法锁定实际下单人。这都显示调查对象对相关违法行为预先采取了反调查措施,一定程度上增加了调查取证的难度。

  针对案件已经非正式调查程序,非正式调查阶段对调查对象人员进行了谈话,调查对象之间均存在亲属、朋友、同学等密切关系,串供可能性极大,且有关调查对象从事证券业务多年、相关经验丰富,有证据显示已预先采取反调查措施的特点,调查组厘清极为复杂的人员及资金关系后,有针对性、有重点地设计谈话,使调查对象无法自圆其说。这为案件调查工作最终顺利完成打下坚固基础。调查组对资金及人员关联关系及交易资料的深入调取,调查组通过调取涉案账户的交易资金划转凭证等资料,理顺繁杂的人员与资金关联关系,并对账户的交易资料进行了深入、细致的调取,发现核心证据。“中山公用”案进入司法程序后,检察机关对该案涉案人员的指控显示,调查组的调查事项完备、调查取证扎实、移送事项准确,为案件的定性提供了证据保障。

  ●绿大地案:中国资本市场造假上市标本

  2010年9月,证监会将云南绿大地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绿大地”)案涉嫌犯罪问题移送公安部,法院尚未宣判。

  绿大地的三宗罪 涉嫌欺诈发行

  2004年至2007年6月,绿大地利用其控制的多家公司(以下简称控制公司),采用阴阳合同等方式虚增资产;以虚构银行回款的方式虚增收入;以虚增资产、虚假采购的方式将资金流出,再通过其控制公司将资金转回的方式虚增销售收入。调减后,公司连续三年亏损。

  在招股说明书中,绿大地虚增2006年末银行存款,虚增金额占货币资金期末余额一半以上。

  绿大地在首发上市之前伪造云南省工商局证明。

  绿大地上述行为涉嫌构成《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公发[2001]11号)第四条[欺诈发行股票、债券案(刑法第一百六十条)]“在招股说明书、认股书、公司、企业债券募集办法中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所述情形。

  涉嫌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

  2007年至2009年,绿大地利用其控制公司,采用阴阳合同等方式虚增资产;以虚构银行回款的方式虚增收入;以虚增资产、虚假采购的方式将资金流出,再通过其控制公司将资金转回的方式虚增销售收入,影响公司利润。上述行为涉嫌构成《证券法》第六十三条“发行人、上市公司依法披露的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及《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补充规定》(高检会[2008]2号)第一条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案(刑法第一百六十一条)“依法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公司、企业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所述情形。

  其他涉嫌犯罪行为

  调查中,还发现绿大地存在以下涉嫌犯罪行为:一是涉嫌伪造、变造金融票证。2005年至2009年,为配合虚增资产、采购、收入,绿大地伪造了近百张银行单据。二是涉嫌伪造国家机关公文、公司印章。首发上市之前,绿大地伪造了云南省工商局关于绿大地前十大销售客户、供应商的工商信息证明;伪造了云南生态技术有限公司、昆明汇丰花卉园艺有限公司、云南万子红园林花卉有限公司等公司公章,用于虚构销售合同、虚增收入三是涉嫌隐匿、销毁会计资料。在调查期间(2010年4月),绿大地隐匿、篡改一百多笔财务凭证,涉及金额上亿元,并设立账外账。

  案件特点解析

  绿大地”涉嫌违法违规案是证监会近年来查处的一起典型的上市公司欺诈发行案件,该案案情重大,性质极为恶劣。调查发现,绿大地涉嫌欺诈发行;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伪造国家机关公文、有效证明文件和有关单据、凭证;隐匿、销毁会计资料等多项违法犯罪行为,此案也被称为中国资本市场造假上市标本。
 
来源:证券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