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04-16 09:29:39
文章来源:
时市场秩序司
各有关商会、
协会:
根据《关于开展首批行业
信用评价试点
工作的
通知》(整规办发[2006]22号)的要求,截至2006年9月,共有52家商会
协会提出试点申请。全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全国整规办”)和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
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
国务院国资委”)组织专家对提出申请的商会
协会试点方案进行了评审和论证。现将经专家论证通过的首批试点单位名单予以公布(见附件一)。
行业
信用评价是行业
信用体系
建设的一项重要
工作,对树立商会
协会自身形象,推动行业自律,保障行业健康发展,促进
社会信用体系
建设有重要作用。试点商会
协会要全面贯彻《商会
协会行业
信用建设工作指导意见》(整规办发[2005]29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和《开展行业
信用评价试点
工作实施办法》(整规办发[2006]12号)精神,根据专家提出的意见,修改完善试点方案,精心组织试点。现就加强企业
信用评价
管理工作要求如下:
一、坚持行业
信用评价
工作的正确方向
商会
协会开展
信用评价试点
工作,必须以服务会员企业、促进行业自律、提高行业
信用水平和企业
信用风险防范能力为目的。
信用评价要坚持会员企业自愿参加,不以盈利为目的的原则,不得以任何理由强制企业参与,不得增加企业负担。以上原则要在试点方案中明示,并向会员企业和全
社会公示。
商会
协会要向行业及其上下游行业(产业)、有关政府部门、金融机构提供会员企业的
信用信息,推广应用
信用评价的
结果,增强会员企业的市场开拓能力,服务政府的市场监管和宏观
管理,促进行业市场秩序的规范和行业自身的发展。
二、保证评价指标的科学性和信息来源的准确性
(一)指标体系应尽可能完整。
信用评价的指标体系应包括反映企业综合素质、财务能力、
管理水平、竞争力状况以及
社会信用记录等方面的内容。指标的权重分布应充分体现行业特点,并突出
信用评价因素,保证
信用评价的科学性和准确性。商会
协会在评价前进行的资质评定等评价活动的
结果,可以纳入指标体系,适当反映。
(二)增强指标体系的可操作性和客观性。具体指标要用准确数量表示,尽可能利用企业现有的统计资料。每个指标的变动区间都应对应准确的评分标准,尽量减少自由裁量权;必须依据自由裁量评定分数的,要通过集体会商确定。
(三)保证申报信息真实、可靠。对企业申报信息,要通过实地调查、初评
结果公示、接受举报投诉等
方式进行核查。除自行申报的信息外,还应当与交易关联方信息、消费者反映、部门监管信息等进行比对。
三、加强
信用信息的
管理 (一)处理好信息公开和保密的关系。公开企业
信用评价信息,必须按试点方案规定的范围和时限进行,不得超范围、超授权公开。公开涉及
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信息,必须取得权利人授权。
(二)严格执行有关
信用信息的
管理制度。进一步完善
信用信息
管理办法,建立健全会员企业
信用信息档案。有关
信用信息的采集、分类、使用、发布、联网与交换等制度,对企业失信行为的举报制度,对虚假信息的甄别制度和被惩戒者申诉及复核制度等
信用信息的
管理制度都要严格执行,要把
信用信息的
管理纳入法制化轨道,依法保障会员的合法权益。企业
信用信息,特别是负面信息以及评价
结果,要在评价周期的3年内持续公开,
信用信息和评价
结果至少保存5年。
(三)实行评价
结果及相关信息备案制度。评价结束10个
工作日内,将评价
结果报全国整规办和
国务院国资委备案。各商会
协会的网站要与
中国反
商业欺诈网(www.antifraud.gov.cn) 建立链接,要将自身网站和
中国反
商业欺诈网作为行业
信用评价
工作信息发布、资料收集、投诉举报、
结果公示和宣传推广的平台,充分发挥网站在行业
信用评价
工作中的作用。(信息报送
方式见附件二)
四、周密部署、精心组织
(一)保证评价活动的公开、公平、公正。试点方案应该在行业内广泛征求意见,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讨论通过后实行。评价活动应鼓励所有会员企业自愿参与。商会
协会主要领导要亲自抓,要有专门的组织机构,要设立并公布投诉渠道,认真处理举报投诉。评价的初评
结果和最终
结果必须公示,接受会员和
社会公众的咨询评议和监督。
需要聘请第三方中介机构帮助评价的,必须用招标或会员普遍认可的
方式予以确定。
(二)防止重复交叉评价。一个企业只能参加一个
协会的评价。商会
协会不能以任何
方式干预企业选择
协会的权利。
履行代管职责的
协会,应当侧重在行业内部发挥组织协调作用,积极鼓励和支持专业性强、行业特点突出的
协会开展评价
工作。
(三)控制
信用评价收费标准,严格财务
管理。为减轻企业负担,
信用评价收费标准要严格控制,支出范围限于专家评审费、公示费、
管理费和证牌工本费,不得以任何名义收取评价赞助费。聘请第三方中介机构、现场核查和公示以外的宣传支出应由商会
协会自有资金支付,不足时可在企业自愿的前提下另行收取。要统一收费标准,收费金额不能与企业经营规模或其他指标相联系。要严格评价收费的财务
管理,制定并公开费用
管理办法;评价
结果公布后,要向会员代表大会或理事会公布收支账目。
五、规范行业
信用评价
为扩大行业
信用评价的
社会影响,行业
信用评价实行“三统一”:
(一)统一
信用等级标准。企业
信用等级统一划分为AAA、AA、A、B、C三等五级。各商会
协会可根据行业特点和评定
工作的需要,将B、C两等扩展为BBB、BB、B、CCC、CC、C六级,还可对每个
信用级别用“+”、“-”进行微调,表示略高或略低于本等级。其中AAA级表示企业
信用等级很好;AA级表示企业
信用等级好;A级表示企业
信用等级较好;B级表示企业
信用等级一般;C级表示企业
信用等级较差。
(二)统一行业
信用评价的名称、证书和标牌。评价
工作统一定名为“企业
信用等级评价”,对企业的评价
结果统一称为“企业
信用评价 级
信用企业”,评价单位为各商会
协会。
信用等级的证书和标牌由全国整规办和
国资委统一设计样式,统一编号(将另行发文
通知),由各商会
协会自行制作。
(三)统一有效期限。评价
结果有效期限统一定为三年。企业申请上一级
信用等级的,不受有效期限制。商会
协会可在有效期内对企业每年进行一次复查。复查应采用简单有效方法,不给企业增加负担。复查合格者继续享有原
信用等级,不合格者要相应下调,并在一定范围内公布。有效期满后企业须重新申请参加
信用评价。
六、全面推进行业
信用建设工作 在开展行业
信用评价
工作的同时,要认真贯彻《指导意见》,全面推进行业
信用建设工作,不能以偏概全、抓一漏万。要在行业内大力宣传诚信兴商,制定有关
信用的行规行约;推进行业
信用制度
建设,建立本行业上下游交易伙伴
信用信息数据库,为会员提供防范
信用风险的服务;帮助企业建立
信用自律和
信用风险防范制度,开展
信用知识培训,提高企业
信用水平。
全国整规办和
国资委对商会
协会行业
信用评价
工作进行跟踪调研和监督,并通过
中国反
商业欺诈网和投诉电话接受商会
协会会员和
社会公众的举报投诉。各商会
协会要将上述投诉
方式在试点方案中予以公布。
对于试点方案不按照专家论证会意见修改完善,
工作过程违反有关文件及本
通知精神,会员企业投诉多、意见大的商会
协会,全国整规办和
国资委将给予指导纠正,情节严重的取消试点资格,并在
中国反
商业欺诈网予以公示。
商会
协会在
信用评价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请及时向全国整规办和
国务院国资委反映。
联系人:张洁 宋光兰
联系电话:010-85226840 010-63192640
传真:010-85226836 010-63192649
E-mail:zhangjie_zg@mofcom.gov.cn
附件:
一、首批行业
信用评价试点商会(
协会)名单
二、商会(
协会)信息报送
方式 三、全国整规办、
国务院国资委举报投诉渠道
全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
管理委员会
领导小组办公室 行业
协会联系办公室
二OO七年一月十五日 二OO七年一月十五日
附件1
首批行业
信用评价试点商会(
协会)名单
1.
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
2.
中国烹饪
协会 3.
中国纺织品
商业协会 4.
中国石油和石油化工设备
工业协会 5.
中国机电装备维修与改造技术
协会 6.
中国饮料
工业协会 7.
中国机械
工业企业
管理协会 8.
中国机电产品进出口商会
9.
中国石油和化工勘察设计
协会 10.
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
11.
中国建材市场
协会 12.
中国农药
工业协会 13.
中国木材流通
协会 14.
中国食品
工业协会 15.
中国肉类
协会 16.
中国石油和化学
工业协会 17.全国城市农贸中心联合会
18.
中国五矿化工进出口商会
19.
中国黄金
协会 20.
中国发酵
工业协会 21.
中国连锁经营
协会 22.
中国化学制药
工业协会 23.
中国酒类流通
协会 24.
中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企业
协会 25.
中国旧货业
协会设备租赁委员会
26.
中国电力规划设计
协会 27.
中国煤炭
工业协会 28.
中国石油和化工自动化应用
协会 29.
中国纺织品进出口商会
30.
中国有色金属
工业协会 31.
中国家用电器维修
协会 32.
中国建筑装饰装修材料
协会 33.
中国商业联合会
34.
中国中小
商业企业
协会 35.
中国建材机械
工业协会 36.
中国电子商务
协会 37.
中国建筑卫生陶瓷
协会 38.
中国对外承包工程商会
39.
中国酿酒
工业协会 40.
中国乳制品
工业协会 41.
中国国际货运代理
协会 42.
中国企业联合会(
中国企业家
协会)
43.
中国建筑装饰
协会 44.
中国医药
商业协会 附件2
商会(
协会)信息报送
方式 联系人:陆峰
联系电话:010-67876100-8042
传真:010-87519001
E-mail: association@antifraud.gov.cn
附件3
全国整规办、
国务院国资委举报投诉渠道
一、电话投诉
全国整规办 010-85226840
国务院国资委协会办 010-63192640
二、邮件投诉
E-mail: zhangjie_zg@mofcom.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