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通报李黎明等涉经济犯罪证券违法违规案

 2012年1月10日,证监会对招商证券原保荐团队负责人李黎明涉嫌在从事项目保荐期间的违法违规事项立案调查。调查发现,李黎明涉嫌职务侵占、内幕交易、违规购买所保荐的拟上市公司股权等多项违法违规行为。

 一、涉嫌职务侵占等经济犯罪行为

 2008年至2011年,李黎明作为招商证券保荐团队负责人,在负责保荐深圳漫步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漫步者)等多家公司证券发行项目的过程中,以自己实际持有股权并控制的上海嘉晨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称上海嘉晨)、万安嘉晨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的名义、或借用无锡同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的名义,通过虚构中介业务的方式,侵占招商证券公司资金3000余万元。李黎明上述行为涉嫌构成经济犯罪。

 二、涉嫌内幕交易“漫步者”股票的违法行为

 2011年3月初,漫步者拟定2010年度利润分配方案。3月26日,漫步者公告该方案。上述事项在公开前属于《证券法》第七十五条规定的内幕信息,价格敏感期为2011年3月10日至3月26日,李黎明作为漫步者公司上市保荐团队负责人,属于《证券法》第七十四条规定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李黎明利用其弟李某某账户在敏感期内交易漫步者股票,买入金额281万元,实际获利9万元。李黎明上述行为,涉嫌构成《刑法》第一百八十条“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或者非法获取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在涉及证券的发行,证券、期货交易或者其他对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尚未公开前,买入或者卖出该证券……”规定的情形。

 根据《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10号)有关规定,2012年4月11日,证监会已将上述李黎明涉嫌职务侵占等经济犯罪和内幕交易违法犯罪的事实、证据移送公安机关。

 三、违规购买所保荐的拟上市公司股权行为

 2010年3月,李黎明在担任江西西林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西西林科)上市项目保荐团队负责人期间,以实际控制的上海嘉晨名义,出资3000万元购买江西西林科5%股权。李黎明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第四条“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不得通过从事保荐业务牟取不正当利益”和第五条“保荐代表人及其配偶不得以任何名义或方式持有发行人的股份”的规定,证监会将按照有关程序依法进行行政处罚。

 本案是主要发生在证券市场保荐业务中的违法违规案件,涉案主体职位较高、涉案金额巨大、涉及业务单位较多、违法事项繁杂,具有较强的典型性。李黎明作为保荐代表人和较高层次的投行管理人员,置法律法规和职业操守于不顾,实施多种违法行为,破坏证券市场“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和正常秩序,侵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实为证券公司投行业务中的害群之马,其行为相当恶劣,性质非常严重,现实警示意义特别突出。

 近年来,证监会不断完善投行保荐业务规则,加大业务监管力度,规范投行业务人员行为,对一批未尽职的保荐代表人进行了严肃处理。本案的迅速查处,再次表明证监会严格执法、依法查处证券违法违规行为、维护市场“三公”原则的坚定决心,并将进一步匡正行业风气,促进投行业务和证券市场更加规范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