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商业银行风险监管的他山之石
从1346年爱德华三世拒付
银行债务始,到1995年英国老牌的、经营了233年的巴林
银行宣布倒闭,再到身处俄罗斯最大的30家
银行之列的古塔
银行于2004年悄然关门。尤其是20世纪九十年代后,
基本上不到两年的时间就发生
系统性的
银行危机或局部的
银行危机。
这些事件处处彰显出
银行业有别于其他行业的内在脆弱性,也时时透露着其对一国
经济或有的巨大破坏性。稳健的
银行系统自然能够为
经济发展保驾护航,但不稳健的
银行系统一旦发作,则会使一国
经济眨眼回到“解放前”。因此风险
管理对于
银行业而言就象唐三藏手中的佛珠,要时时念,特别是在一国的
银行业开放后。
透过国外的
银行危机,回头考量我国的
银行风险状况,虽然不及国外的影响深远,可也同样令人毛骨悚然。海南发展
银行于1998年被
中国人民
银行宣布关闭。从
中国银行、
中国建设
银行等国有
银行频发违规现象到中信实业
银行等股份制
银行的腐败案。从
银行机构高管人员,如朱小华、王雪冰、张恩照等,到基层分支行人员,如高山、许超凡、余振东等。数额少则几百万,多则上十亿,涉案的
银行精英(这里仅就其业务能力而言,不考虑道德因素)也
基本被废黜。纵然我国
银行风险案时有发生,较其他国家而言也只是冰山一角。况且鉴于我国特殊的政治
经济体制,也不曾发生过显性的
系统性
银行危机。但我们也实在没有资本在此怡然自得。记得前人曾经说过,要摧毁一个国家只需做两件事,一件是消灭这个国家的精英份子,一件就是掠夺这个国家的财富。纵观我国这些年的
银行风险案例,不正是最好的诠释吗?所以我们根本没有必要在此大放厥词,因为我国
银行业正在失去的是两件最宝贵的东西。因此我们必须十分重视风险
管理,把
控制风险和创造利润看作是同等重要的事情。或者形象地说,
银行的风险和利润(回报)是同一枚硬币的正反两面,彼此不能分离。
2006年已经到来,意味着我国
银行业开放大限行将结束。在
经济一体化和
金融全球化背景下,我国
银行业在本就身处劣势的情况下,如何与国外
银行机构展开同台竞争是摆在政府和
银行家们面前的历史难题,也是我们必须努力完成的历史使命。所以我们必须基于巴塞尔协议,认真学习并总结发达国家对
商业银行风险监管的先进理念,从而实现师夷长技以制夷。
一、发达国家对
商业银行风险监管的
基本思想
巴塞尔协议较为集中地体现了发达国家对
商业银行风险监管的
基本思想。从1975 年9月第一个巴塞尔协议到1999年6月《新巴塞尔资本协议》第一个征求意见稿出台,再到2006年底新协议在发达国家的正式实施,其间经历了长达30多年的时间轨迹。这几十年来,随着
银行业经营
管理环境的不断变化,巴塞尔协议的内容也在不断丰富,其体现的监管思想也在不断深化。2001年新资本协议框架继承了1988年巴塞尔协议中以资本充足率为核心、以
信用风险
控制为重点、突出强调国家风险的风险监管思路,并吸收了《有效
银行监管的核心原则》中提出的
银行风险监管的最低资本要求、监督检查、市场约束等三个支柱的原则,进而提出了衡量资本充足率的新的思路和方法,以使资本充足率和各项风险
管理措施更能适应当前
金融市场发展的客观要求。
毋庸置疑,新协议的问世,
国际金融市场的参与者及相关
国际金融组织会把新协议视为新的
银行监管
国际标准。从这个意义上说,我们必须认真研究新协议的影响。但我们也必须清醒地认识到,西方的很多这种标准都带有明显的“色彩”。前英国
金融服务局总裁戴维斯就曾说过,许多
国际标准对发展
中国家的适应性存在较大的问题。他指出,像巴塞尔
委员会等
机构发布的各类
国际金融监管标准,主要是为发达国家
金融市场量身定做的,对新兴市场国家的适应性考虑极少。况且在我国
商业银行体系中,过去、今天乃至一定时期内的将来都将是国有
商业银行唱主角。资本充足率低和不良贷款率高是国有
商业银行的痼疾。而产生这一问题的原因,表面上看来是
信用风险造成的,其实在我国现有的政治
经济体制中,实质上是
操作风险造成的,所以在坚持以资本充足率为核心的同时,重点应该是
控制操作风险。
因此,我们对于新资本协议不能盲目崇拜。因为新资本协议对提高
银行风险
管理水平以及促进
金融稳定的贡献程度,取决于我国各种相关配套机制的建立与否。为保证新资本协议的实施,我国应该以奠定良好的实施基础为第一要务。一是建立有效的监管体系,落实25条核心原则。二是提高市场透明度。三是培养和发展
银行风险
管理文化。同时
中国银行业监督
管理委员会更应发挥重要作用,要加快向风险监管的转变,不断提高评估
商业银行风险
管理的能力,规范对
商业银行的资本要求,促进
商业银行培养风险
管理文化,通过广大市场参与者的讨论,了解判断
银行风险所需的信息,制定相关的报告和信息披露要求,促进市场的约束。
二、发达国家对
商业银行风险
管理的监管准则
1、最低资本充足率。
银行的资本充足率作为一个重要的指标,主要用来评估
银行的稳健性及其实力。
银行在进行资产负债
管理时,
银行资本应该充足,这样才能覆盖潜在的损失,也就是说,资本要求应该根据
银行的风险情况确定。
银行的风险主要包括
信用风险、市场风险、
操作风险三种。
信用风险主要指由于客户“违约”而可能给
银行带来的风险。市场风险是指因市场
价格(利率、汇率、股票
价格和商品
价格)的不利变动而使
银行表内和表外业务发生损失的风险。巴塞尔新资本协议将
操作性风险界定为“因为内部程序、人力和
系统的不足或者失误、以及外部事件冲击所导致的直接或者间接的损失的风险”。1993年底巴林
银行的资本充足率远超过8%,1995年1月巴林
银行还被认为是安全的,但到1995年2月末,该
银行就破产并被接管了。可见即使
银行符合按照
信用风险算出来的资本充足性的要求,也可能因为其他风险而陷入经营困境。所以最低资本充足率公式由原来的
资本充足率= 调整为现在的
资本充足率=
从以上两个公式可以看出,两公式中分子的涵义相同,都指法定的资本数额,区别主要在分母。前一个公式的分母主要反映的是
银行信用风险,后一个公式的风险则是指
银行的全面风险。
从近几年我国
银行体系的资本充足率情况看,国有
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率
基本呈下降态势,其中两家也只是在国家注资后才明显高于8%的临界值。而股份制
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率则总体上好于国有
商业银行。可见,在结合我国现实情况进行分析时,监管当局应认真按照巴塞尔协议审慎性监管要求的实质,对我国
银行体系进行有效监管,但要着力监管国有
商业银行,不但不能频繁地给国有
商业银行提供 “近似免费的午餐”,还要对表现不好的国有
商业银行进行相应的处罚。同时对达标的
商业银行也要给予相应的鼓励。从而实现资本充足率临界值的满足是来自
银行内部力量的积蓄。格林斯潘有言:在风云变幻的
国际金融中,面对
金融创新层出不穷,过去的“一招鲜,吃遍天”的监管方法显然已经不适用了。他认为监管当局应在不危及
金融稳定的前提下加强市场纪律,在
金融监管的制度安排中引入类似市场的激励机制,奖励
金融机构的良好表现,惩罚其不好的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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