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创新机制研究

摘要:银行贷款是我国中小企业的主要融资渠道,如果能够建立完善的信用担保机制,将能够为中小企业获取银行贷款解决一大障碍。文章指出了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创新的重要性及当前机制存在的主要问题,并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了若干创新举措。

  一、“倒闭潮”下的中小企业

  信用担保机制分析

  (一)中小企业“倒闭潮”现象背后的资金困境

  2008年以来,金融危机给我国中小企业带来的冲击不断加大,进入2011年,这种影响开始趋于明显。中小企业大规模停工、停产,甚至倒闭的现象在我国中小企业最集中的浙江温州、珠三角等地出现。其直接原因就是中小企业的资金链出现断裂,无法持续经营。那么导致中小企业资金链断裂的原因又是什么呢?笔者认为可以概括为以下三点:

  1.融资渠道闭塞,导致资金源头被截流

  为了抑制房地产市场的过快、过热增长,我国自2008年以来持续采取的紧缩性货币政策使得银行存款准备金率不断提高,使得银行信贷规模急速减少。因此,许多中小企业不得不转向民间资本。我国民间资本潜力大,发展不规范,在资金极度紧张的特殊时期,民间借贷的年利率高达25%-30%,担保公司的放贷月息则在5%-6%,甚至高达10%。在经济不景气时选择这样的融资方式无异于饮鸩止渴,中小企业出现大规模的资金链断裂现象。

  2.国内持续上升的物价导致企业成本上升

  作为物价风向标的CPI连续走高,表明我国目前的通货膨胀情况仍然非常严重,尽管有关专家一再预测年内物价将要回落,但美好的预言并不能作为现金使用,中小企业生产经营成本的增加使得中小企业经营更加困难。

  3.销售不景气导致资金回流困难

  我国中小企业,尤其是珠三角地区、江浙地区的中小企业,对于国外市场的依赖程度很高,全球性经济不景气导致我国对外贸易额减少。同时,国内外市场的疲软使得中小企业销售状况不容乐观。

  上述三个环节代表了企业生产经营的主要过程,可以看出企业的资金输入与资金回流都出现了问题,中小企业因此而面临严重的资金短缺问题。

  (二)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制的重要性

  解决这一问题有如下途径:一是理顺现有融资渠道,让中小企业现有融资渠道变得更顺畅、更规范;二是开拓新的融资渠道,比如完善资本市场、发展中小金融机构等,形成多元化的中小企业融资渠道。

  对于银行贷款融资,中小企业面临的直接问题是用什么担保?谁来担保的问题。如果能解决好这两个问题,银行贷款融资的渠道就能够理顺。

  (三)我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制存在的问题

  我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制于1999年6月正式启动,2000年8月国务院办公厅颁布《关于鼓励和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指导意见》标志着我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金融制度建设、国际信用再担保等实质性建设阶段。目前我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制的发展按照“一体两翼”的模式进行建设,其中一体是指国家信用担保机构、省市信用担保机构,互助担保机构与商业担保机构是两翼。尽管如此,我国中小企业融资因担保不足导致的融资困境表明我国信用担保机制还存在许多问题。

  1.一体两翼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制的局限性

  政府主导下的信用担保机构并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既不能提供持续的担保资金,也不能真正做到政企分开,这违背了设置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初衷,不利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长期发展。

  2.风险抵御能力差

  我国信用担保尚未建立有效的再担保机制,缺少有效的风险分散方式,信用机构承担了几乎所有的担保风险。担保机构资金补充有限。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贷款担保调查组的调查,我国有60%以上的信用担保机构缺少协作银行,由此,导致信用担保机构规模小、担保抗风险能力弱。

  3.中小企业信用制度缺失

  中小企业信用高低直接影响着信用担保机构的担保风险。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在2010年进行的一项统计,我国每年因企业信用缺失而导致的损失高达5000多亿元,而导致这一现状的原因在于企业信用制度的滞后,导致对企业、法人缺少有效的信用约束。

  4.信用担保的支撑服务体系不健全

  中小企业寻求信用担保时,进行信息搜集的成本偏高,而且手续繁琐,加重了企业负担。在获得贷款后,由于放贷部门后续跟踪不到位,导致抵押物被处置变卖,给担保机构带来损失。在企业违约后,担保机构获得的企业抵押品缺少有效的流动市场和变现渠道,致使交易费用增加。

  二、国外中小企业信用担保

  体系的经验借鉴

  中小企业融资难是一个世界性的问题,国外在解决这一问题时的许多做法都取得了不错的效果,学习、借鉴这些成果将要将有助于我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制的完善,本文选取美国和韩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制进行分析,以为我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制的创新提供借鉴经验。

  (一)美国、韩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

  1.美国

  (1)信用担保机构。设有专门的小企业管理局,负责为中小企业提供担保,帮助其获得商业银行贷款。

  (2)担保资金来源。政府全额拨款,直接出资,由国会预算为中小企业担保机构提供资金。

  (3)信用担保风险防范。由政府担保部门代偿资金由政府财政补偿。公司主要股东(以拥有公司20%以上股份判定)在企业不能偿还债务时将以个人身份承担债务,贷款购置的资产必须作为反担保抵押。

  2.韩国

  (1)信用担保机构。韩国信用担保基金(KCGF)和韩国技术信用担保基金以及14个地方性担保基金组成。

  (2)资金来源。初期资本由政府、金融机构出资,其中政府出资占50%以上,由国会批准政府制定的信用担保业务资金预算后拨款。

  (3)信用担保风险防范措施。利用信用担保获得银行贷款的企业出现信用恶化时,KCGF将通过一切司法手段进行资产包括,包括对资产进行临时性扣押,然后对代偿资金进行催收及追缴,或者通过法院处理抵押物。

  (二)国外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的主要经验

  1.担保法律体系较完备

  围绕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各国都根据本国实际情况针对受保企业的信息披露、财产抵押及处理、争议诉讼、欺诈处罚等制定了较为完备的法律条文,形成了良好的法律环境。

  2.政府支持力度很大

  在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构建中,政府一直处于主导地位,或通过财政预算全额拨付,或通过金融机构与社会团体共同出资。政府投入后续资金并承担代偿损失。

  3.高效的运行机制

  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制建立在完善的信用管理和征信制度基础上,能够获取大量一手的、可靠的企业和个人信用数据。为信用担保业务管理提供了良好的外部条件。

  4.有效的风险控制与分散

  国外信用担保体系的风险控制与分散机制可以概括为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限定担保上限,主要通过限定担保倍数和规定最高限额来实施,二是建立风险共担机制,由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与协作银行共同分担风险,担保机构承担风险的比例有所不同,美国为75%-80%,日本为50%-80%。三是有完善的再担保机制。

  三、我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

  机制创新的措施

  (一)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运行机制的创新

  政府出资的信用担保机构远远不能满足我国中小企业的需求,一方面我国实行的地方政府担保、中央政府再担保体制下,地方政府难以为本地中小企业提供持续担保资金。另一方面,我国中小企业数量多、信用低,又缺乏有效的社会信用体系进行监督和约束,完全由政府代偿的风险过高。因此,作为其补充的商业性担保和互助性担保应该是我国信用担保未来的发展方向。

  一是成立专门的信用担保基金,实现政企分离,避免行政干预对担保业务的影响,扩大商业性担保的规模和担保能力,提高风险控制水平。截止2011年底,我国共有信用担保机构5724家,其中,国家出资担保机构1698家,占所有机构的29.66%,出资额占担保资金的26.78%,相比于2003年的49.78%和46.85%,表明我国商业性担保机构的数量在增加,规模在壮大。

  二是由中小企业共同出资组建互助性担保机构。互助性担保在中小企业中广泛存在,由多个中小企业共同出资组建互助担保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贷款降低了银行风险,提高了贷款效率。我国的重庆、广东、上海等地对这一模式进行了有益的探索。

  (二)信用担保风险防控和分担创新

  1.风险防范和控制

  担保机构风险控制创新应做好风险控制的基础性工作,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担保机构的治理结构,二是风险控制的人才配备。在此基础上,担保机构要建立动态的风险管理机制。动态风险管理强调风险防范与担保活动的有机结合,是一种全员、全程控制。具体包括:

  (1)事前控制,通过审保分离对受保人的贷款申请、资信状况、偿债能力、反担保措施等进行调查核实,对担保可能承担的风险进行评估并给予担保建议。

  (2)事中控制,根据担保机构与商业银行商定的监督责任,建立风险监督预警机制,对受保企业实施共同监督。监督内容包括贷款使用是否按照申请用途、企业信用状况变动,担保机构应深入受保企业,及时发现潜在风险并采取措施消除风险。

  (3)事后控制,事后控制一是做好反馈,二是做好损失补偿。对于有偿还可能的中小企业,担保机构应考虑为中小企业争取贷款展期或延期还贷,对于已无可能偿还债务的企业,应及时通过法律途径进行债务追偿。

  2.风险分担机制

  担保机构应与商业银行建立风险责任磋商机制,探讨风险分担比例,加强对商业银行的风险约束,分散担保风险。同时,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风险分担责任书,规范担保业务的发展。

  完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的再担保业务,不仅包括政府担保还应包括商业担保、互助担保,其核心是确定再担保比例,例如信用机构承担70%,再担保机构承担30%。

  (三)信用担保社会服务体系创新

  1.政府职能创新

  纵观国内外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发展可以发现,政府对于信用担保发展具有决定性作用。政府部门应树立服务意识,为信用担保制定健全的法律体系,规范市场准入。组建有效的地方再担保机构,加强对信用担保机构的监督。

  2.构建社会征信体系

  我国社会征信体系的体系应以中国人民银行信贷登记系统为基础,该系统已记录了我国85%的信贷业务数据,并将我国金融、工商、税务、海关等部门分散的信用数据资料实现共享,由社会征信机构对信息优化整合,负责信用记录、信用征集、信用调查、信用评价等,为企业建立信用档案,作为企业获得贷款、担保等的依据。

  3.中介服务组织的完善

  要制定和完善中介服务的法律体系,为中介组织提供良好的外部环境。目前,通过转变政府职能,有其提供中介服务是较为现实的做法。但是,从长远来看,中介服务应尽快推向市场,成立多样化、专业化的中介机构。同时,培养高素质的专业人才,提高中介服务质量和水平。

  参考文献

  [1]赵瑞华.我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问题研究[J].生产力研究,2008,(1):20-23.

  [2]孙永波.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的制度性缺陷及其制度创新[J].管理世界,2011,(9):46-47.
来源:证券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