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我国企业信用法律制度的思考
摘要:在当前,整个市场
信用体系还不完善,
信用秩序较为混乱,失信行为屡见不鲜,
法律制度无法配套,这些严重影响了我国
经济的运作和发展。企业作为市场主体的重要组成部分,企业
信用状况直接影响到整个
社会信用体系
建设。当前企业
信用缺失的
问题较普遍,探究企业
信用法律制度
建设的现状,从而在企业破产制度的完善、企业
信用评估制度的健全、失信惩戒制度的建立等方面提出建立和完善我国企业
信用法律制度
建设的
法律对策。
关键词:企业
信用;企业
信用法律制度;完善;思考
企业
信用是以企业为中心的
信用活动,它并非一个独立的
信用形式,而是涉及到
银行信用、
商业信用、消费
信用等方面。本文试图以企业
信用及其
法律制度
建设为例,结合我国
社会主义市场
经济的特点,提出我国企业
信用法律制度
建设的基本模式。
一、完善我国企业
信用法律制度的理念
企业
信用法律制度是由国家制定并负责实施,用于
管理、监督和保障企业
信用活动规范发展的一系列具备
法律效力的行为规范和规章制度。
企业
信用法律制度不同于一般的企业发展规范、规章制度,它直接影响到企业
信用行为的规范性、有序性、有效性,涉及企业生产、经营、销售、
服务、发展等
法律问题。企业
信用法律制度的
法律价值一方面在于证明、查验企业的资信情况,另一方面在于开发、利用企业的
信用资源,并通过制度来规范企业的
信用行为,实现企业生产发展效率的最大化,从而建立起优良健康的企业
信用发展外部环境,对企业自身乃至整个
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具有积极的推动作用。
企业
信用法律制度的建立,能为企业创造公平竞争的环境,保证合作的顺利进行。由于存在信息的不对称、行为理性的有限性等因素,企业自身难以解决这些
问题,必须依靠
法律制度来规范企业的
信用,提供一系列的行为规则,使竞争的企业能在合作互利的情况下正常运作。
企业
信用法律制度的建立,使企业的生产经营、产品销售、资金状况等
信用资料保证有效公开,为企业提供基本情况,为
社会资源的有效配置提供依据,降低企业
交易的成本,提高效率。通过
法律上的惩罚制度,使那些企业
信用差的单位难以生存,淘汰出市场
经济的竞争机制。充分发挥企业
信用法律制度在规范、引导、促进、保障企业发展的作用,促使企业自觉维护市场秩序,形成和谐的
信用环境。
企业
信用法律制度的建立,有助于国民
经济增长。企业
信用作为市场主体
信用的重要组成部分,企业
信用处于企业发展的核心地位。企业
信用交易增长会拉动
经济增长和扩大就业,尤其在买方市场条件下,依靠扩大
信用交易来扩大市场,推动
经济增长是大多数发达国家的成功经验。企业
信用法律制度的宗旨在于消除企业
信用活动中的失信,违纪行为,在国民
经济建设中起着保驾护航的作用,是实现国民
经济增长的一个重要的制度保证。
二、我国企业
信用法律制度
建设的现状分析
(一)缺乏系统完整的企业
信用的相关立法
我国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制定了《民法通则》《公司法》《合同法》《担保法》《票据法》《
商业银行法》《企业破产法》《贷款通则》《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关于建立中小企业
信用担保体系试点的指导意见》等法规和行政
管理规定,但这些法规和规定出台的目的与
管理内容以及约束的
问题并非专门针对
信用,对
社会各界包括
政府、企业和个人在内的
信用主体的
信用行为没有建立起相应的
法律准则与约束体系。在现实中,涉及企业
信用等
问题时,由于缺乏
法律依据,无法解决实际
问题,使
信用失范的现象日益严重。因此,我们必须加快
信用立法步伐,制订
信用方面的专门
法律,同时尽快完善上述与之相关的现有
法律。
(二)企业
信用意识缺乏现象较为普遍
当前的中国
经济是由计划
经济脱胎而来,
信用基础十分薄弱。没有形成一个良好的人人守信的
社会环境,一些诚实守信的企业没有因为守信而多得利益,不讲
信用的企业也仅仅受到道义上的谴责,没有受到应有的惩罚,使得很多企业对于
信用关系到企业生死攸关的重要性体会不深,认识不足,赖帐、逃废债务和三角债成为企业的普遍行为。造成这种状况的根本原因之一就是企业
信用意识淡薄。
(三)企业征信
服务缺乏规范,缺少企业
信用信息
管理的办法
目前,
政府各部门如公安、工商、人事等部门掌管着大量的
管理社会的信息
资源,很多没有充分利用(当然也有很多信息不真实),又不能充分共享,让想用的人去利用。很多有价值、有关联的信息,在各部门相互割裂的职能活动中被忽视,不能有效地综合利用,而被浪费掉了。
信用信息
资源的采集、评价、开发及披露缺乏
法律法规依据,一些部门对信息
资源实行垄断,使信息难以实现全面的整合和共享,
信用管理和征信滞后、不规范,区域间、部门间的
信用信息缺乏统一规则,信息交流的公共平台没有建立。
(四)缺乏规范企业
信用中介
服务机构的制度
我国
信用中介
服务的市场化程度低,按通行的标准,我国属“非征信国家”。一方面,我国的
信用服务企业与
政府关系密切,尚缺乏在市场上独立生存的能力,大规模的
商业数据库尚未形成,
信用产品缺乏权威性,品种单一,不能与国际接轨,难以满足市场需要。另一方面,
信用服务的
社会需求不足。企业普遍缺乏使用
信用产品的意识,
社会其他主体大多未能在商事
交易中自觉运用
信用产品维护自己的权利;国家有关部门对
信用的需求不够,很多
政府债券和企业债券在向公众公开发行时
政府并不要求由公正的
信用评级
机构进行评级。
(五)缺乏有效的企业
信用评估机制
我国各金融
机构虽然已经意识到
信用评估对贷款风险防范的作用,但并没有真正将
信用评估置于其应有的位置上。从国外的经验来看,正确使用
信用评估可以为
银行的信贷决策提供科学依据,从而使
银行的决策建立在科学的基础之上,通过
信用评估可以确定贷款的价格(利率),
信用评估还可以作为贷款监控、防范风险的辅助手段,使风险的控制更加规范化、科学化、定量化,并且具有前瞻性和预见性。就我国目前各金融
机构的实际情况来看,对
信用评估的使用还存在严重的不足。
三、完善我国企业
信用法律制度的
法律对策
(一)企业破产制度的完善
制定一部新的破产法,是在新时期完善我国破产制度的重要举措。遏制各种逃废债行为,必须在破产法中强化破产人的责任。破产人为法人的,如果其法定代表人对破产有经营上的过失的,例如经营决策失误、对市场的判断错误、对公司的经营没有尽到诚实勤勉的义务等,在这些情况下,应当追究法定代表人的民事责任。二是对债权人的责任。如果在企业破产的情况下,企业的法人代表以及公司董事从事了破产欺诈、隐匿财产、逃避债务等危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债权人在法定期间内有权通过破产
管理人请求法院宣告其损害债权人利益的民事行为无效。
(二)建立健全企业
信用评估的
法律规定
企业征信获得的
信用信息是未经分析和评价的原始信息,无法直接告诉公众企业
信用的实际状况,解决这一
问题的国际通行方法是:建立企业
信用评估制度。
1、组建专业性
信用评级
机构 信用评价涉及面广,故最好由
政府出面,联合有关部门和专业人员,组建专业化、综合性的企业
信用评级
机构。该
机构独立于
政府部门,享有中立地位,但应受
政府指导、监督,它以综合
信用信息为评级基础,主要对企业的整体
信用进行评价、评分等。
2、保证评级
机构的独立公正
一是从制度上保证其独立公正,使其人事自主,资金独立;二是明确
信用评级
机构的责、权、义以及违反职责和义务应承担的
法律后果;三是建立约束机制,采取评级责任制,评级合议制等方式,责任到人,加强评级
机构内部约束。
3、保障评级制度合理运行
根据
社会需要,采取依职权和依申请相结合的企业
信用评级运行模式。采取国际运行的
信用等级,按
信用高低,分为三级九等:a、b、c三级,aaa、 aa、a、bbb、bb、b、ccc、cc、c九等。
4、现代化的
信用评估制度,应该是市场化、法制化、系统化程度很高的一种制度。鉴于目前中国
信用制度的缺失及
商业银行体制的运作现状,要建立在中国行之有效的
信用评估制度,培养自己的
信用资源有效流通的市场,首先要制订和颁布全国适用的《
信用法》及其配套
法律法规,构建一个包括信息披露、科技创新、主体运作、高效监管、正当使用等有关
信用评估的各个环节的
法律框架。
(三)失信惩戒制度的立法规定
企业作为“
经济人”,其行为是进行成本——收益比较的结果,当失信成本小于失信行为所带来的收益是,它会选择失信。
经济活动中发生的大量失信行为是为牟取暴利,而由失信付出的成本却很少。我们应当建立企业
信用奖惩机制,加大对失信行为的成本约束。比如,对不讲
信用故意拖欠、恶意逃废贷款本息的企业,不仅被征信企业记录在案,并且要求通过网络等各种媒体向
社会公开发布“黑榜”,使这些信息能被需要者及时查询;各
商业银行要停止对其授信和开设新户;工商行政
管理部门要对其不予批准新办企业、不予通过工商年检;税务部门不为其办理税务登记;对逃废债企业法人代表也要采取相应制裁措施。
信用中介
机构的征信
服务与国家
法律和
政府监督的作用有机结合起来,形成合理的失信约束惩戒机制。
信用中国 编辑:王运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