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惕欺诈动摇诚信根基
市有信则立,市无信则废。商务诚信是企业之间、企业与消费者之间和谐关系的体现,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
现实中,由于缺乏足够的信用,导致很多企业在经营中陷入危机,甚至关门倒闭。在司法实践中,诚信缺失的表现形式多种多样,但终归不外乎两类:一是欺诈,二是违约。欺诈更多地表现为主观意图上的预先谋划,在合作之初就没作长远打算。究其原因,则是“趋利避害”使然。当选择失信的机会成本远远低于选择守信所付出的代价,失信行为给当事者带来的损失较低,受到法律的惩罚成本也较少,就会使得这些投机者肆无忌惮地践踏诚信。
当前,愈演愈烈的商业欺诈行为已经触及了诚信道德的底线,如果任其泛滥,将极大地侵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在全社会产生恶劣的负面影响。因此,严厉打击商业欺诈行为,整肃市场经济秩序,引导人们树立良好的诚信道德理念,是迫在眉睫的当务之急。
信用不是与生俱来的,对失信行为就需下“猛药”。首先,要建立“失信成本”远远高于“守信成本”惩治机制,通过增大失信行为的法律成本和经济成本,改变“可以从失信中获利”的惯性思维,将失信者淘汰出局或让失信者得不偿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