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海失信案例二则
谎称未收货物意图赖掉货款
苏州一家复合材料公司与上海某丝绸公司口头约定绞线买卖业务,由苏州公司向上海公司供应绞线。双方合作三年后,上海公司开始拖欠货款,前后共拖欠货款共计20余万。经多次催讨无果后,苏州公司将对方诉至法院。
法庭上,上海公司辩称,双方的货款已经结清,原告所主张的剩余货款项下的货物,该公司没有收到,也不应支付该笔款项。
在审理过程中,法院就案涉货物对应的增值税发票抵扣情况向有关税务部门进行了调查。调查结果显示,除被告一方自认已经抵扣的以外,其他发票也均已抵扣;再结合第三方送货公司出具的证明及相关经办人员录音材料,法院最终认定被告已收到相关货物。遂判决上海公司支付剩余货款24万余元及利息损失。
法官说法:在买卖合同中,买受人按约及时支付货款是基本义务。本案中,因双方当事人系口头达成买卖协议,原告又是通过第三方快递公司送货,被告方既否认收到相关的货物,又对约定的货物单价不予认可,导致原告方举证处于不利地位。但是,法院通过调查取证查明了案件事实,判令买受人支付剩余货款,保护了出卖人的合法权益。
讨要蹊跷借款
法院不予认定
某贸易公司将其关联公司某科技公司诉至法院,称对方在2010年8月至9月期间,共向其借款200多万元。诉讼中,科技公司也非常“爽快”地确认该部分借款属实。
法院在审理中发现,借款如果成立,该贸易公司将是科技公司最大的债权人。
同时,法院还查明,科技公司与贸易公司都是同一外商投资设立的。本案中,双方并没有如一般借款那样约定借款期限、用途和利率等内容,贸易公司用于证明其向科技公司出借款项的汇款凭证中,有的没有注明用途,有的标注为“货款”,而双方又确认存在货物买卖关系。
综合上述情况,法院认定贸易公司未能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双方之间发生了借贷关系,判决驳回贸易公司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