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游客不文明行为记录管理暂行办法》发布实施
清明节小长假的最后一天,《游客不文明行为记录管理暂行办法》由国家旅游局公布并正式施行。根据这一办法,省级旅游主管部门建立本行政区域的游客不文明行为记录。国务院旅游主管部门建立全国游客不文明行为记录。游客不文明行为记录信息保存期限为一至两年,期限自信息核实之日算起。昨日《中国旅游》报刊载了这个1000字左右《办法》全文。根据这一办法,“游客不文明行为”是指游客在旅游活动中,因违反法律、法规及公序良俗等受到行政处罚、法院判决承担法律责任,或造成严重社会不良影响的行为。游客不文明行为记录形成后,旅游主管部门要通报游客本人,提示其采取补救措施,挽回不良影响,必要时向公安、海关、边检、交通、人民银行征信机构通报。
哪些行为纳入记录?
游客在旅游活动中因下列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法院判决承担责任的,或造成严重社会不良影响的,应当纳入旅游部门的“游客不文明行为记录”:
1、扰乱公共汽车、电车、火车、船舶、航空器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秩序;
2、破坏公共环境卫生、公共设施;
3、违反旅游目的地社会风俗、民族生活习惯;
4、损毁、破坏旅游目的地文物古迹;
5、参与赌博、色情活动等;
6、严重扰乱旅游秩序的其他情形。
记录有错误怎么办?
1、被记入不文明行为记录的游客,可以向做出记录的旅游主管部门提交异议申请,一般由当事人提出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2、旅游主管部门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做出答复。经审查认为异议成立的,应当予以纠正。异议处理期间,不影响游客不文明行为记录的管理。
3、国家工作人员故意提供错误信息,或篡改、损毁、非法使用游客不文明行为记录信息的,按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记录信息如何采集?
1、下级旅游主管部门报送
2、通过媒体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