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运行状况

营造良好营商环境 建设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时间: 2018-05-25 15:00:00
地点: 人民网 
简介: 5月25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企业监管局副局长庹登夫做客人民网强国论坛,为网友介绍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建设情况。 
访谈背景
近年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部署要求,会同各部门、各地区共同推进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建设。先后与56个部门会签了《政府部门涉企信息统一归集公示工作实施方案》,全力打造企业信用信息公示“全国一张网”。历经两年多不懈努力,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已于2017年12月27日全面建成。

 访谈实录
主持人:请介绍一下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全面建成的有关情况。
庹登夫: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对突出的诚信缺失问题,既要抓紧建立覆盖全社会的征信系统,又要完善守法诚信褒奖机制和违法失信惩戒机制,使人不敢失信、不能失信。”2015年3月20日,李克强总理视察工商总局时强调,要形成全国统一的企业信息公示大数据平台,把市场监管体系这张“网”织好织密。市场监管总局历经两年多不懈努力,于2017年底全面建成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期间,先后与56个政府部门共同签订涉企信息归集工作方案,与37个部门签订了联合惩戒合作备忘录)。公示系统覆盖全国31个省区市,联通各级政府部门和单位,把跨部门、跨领域、跨层级的各类行政许可、行政处罚、注册登记、抽查检查等关于企业的信息统一归集,并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索引记于企业名下,截至2018年4月底,公示系统累计归集全国3000多万企业5.68亿条信息,通过中央部门协同监管平台向中央各部门推送企业基础信息5105万条,经营异常名录1111万条、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3.49万条。发挥了“一网归集、服务各方”的重要作用。

主持人:请介绍一下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能为百姓带来怎样的便利。
庹登夫:建设运行好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发挥企业信用信息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基础性作用,利企便民,切实让企业和群众受益,是我们的工作重点和努力方向。
一是不断强化社会各方查询企业信息便利性。公示系统实时归集企业方方面面的信用信息,并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索引记于企业名下,极大方便了社会公众查询,社会各方对企业信用信息的关注度和使用率持续走高。截至今年4月底,公示系统的访问量累计达到447.30亿人次,查询量已达174.87亿人次。仅2018年以来,日均访问量4662.73万人次,日均查询量383.59万人次。
归集企业信息,一个重要目的是要把这些信息用起来,用来服务老百姓干事创业,用我们的话来说,就是要改善市场准入环境。现在,我们在前期“三证合一”“五证合一”基础上,推行“多证合一”改革,今年以来,我们会同相关部门将19项涉企证照事项整合到营业执照上,实现“二十四证合一”。证照合一以后,老百姓开办企业就不需要跑那么多部门,办各种各样的证照。我们通过公示系统进行信息归集和共享,通过“双告知”、“多报合一”、登记全程电子化等方式,向各部门实时推送企业基础信息,实行相同信息“一次采集、一档管理”和“数据网上行”“让企业少跑路”,减少企业多头、反复提供信息的负担,简化优化企业办事程序,更加便利群众办事创业。
为保障金融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社会组织机构大规模、高频度、专业化应用,我们采取提高硬件配备、开通云安全、优化访问限制频次设置、设立白名单等措施,及时满足、回应社会各方面的应用需求和诉求,进一步提高公示系统的服务水平。我们将继续着力提升公示系统查询的准确性、权威性,解决公众、企业、政府间信用信息不对称问题,服务社会各方面更加便捷、全面、及时地获取企业信用信息。同时,组织开发APP应用和微信小程序等移动互联应用产品,进一步拓展使用途径,切实提升公众应用公示系统的体验度。
二是持续服务企业做好年报工作。公示系统的全面建成,为企业年报工作提供了良好的平台保障。企业年检制度改为企业年报公示制度,企业通过公示系统公示自身方方面面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是商事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改革前,每户企业年检平均需花费上千元的审计费用,改革后,每年为企业节省大量开支,而且企业可以坐在办公室通过网上年报,节省时间少跑路不折腾。2013年-2016年企业年报公示率分别为87.55%、85.12%、88.32%、90.45%,均高于2012年全国企业83.86的年检率,表明企业主体责任意识不断增强。截至4月底,全国企业通过公示系统仅公示即时信息就达1068.12万条。目前,我们正在积极推进与海关总署、商务部、国家外汇管理局“多报合一”工作,在今年已经整合126项海关年报事项基础上,加快与商务部门330项外商投资企业年报事项和62项外汇管理部门外汇存量权益登记事项的整合,减少企业重复报送的频次和数据量,降低企业的制度性交易成本。
三是积极推进公示系统数据社会化应用。加强与金融机构、行业协会、互联网平台等社会第三方的数据共享,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和平台型企业对企业的规范、引导功能,扩大社会监督,推进社会共治。截至目前,公示系统已向相关方面推送异常经营名录信息1111万条(含移出)、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信息3.49万条,在推动提供普惠金融服务、扶持小微企业发展、维护交易安全、防范金融风险等方面发挥了很好作用。
下一步,我们将继续坚持边归集边共享、以应用促提升的原则,依法有序开放企业信用信息。同时,扎实推进向金融机构开放企业信用信息,实现对防控金融风险的基础性支撑,推进普惠金融安全快速落地,为广大中小企业释放更多信用红利。

主持人:请介绍一下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在营造良好营商环境方面发挥的作用。
庹登夫:依托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打造良好营商环境,关键是要“放得开、接得住、管得好”。我们始终坚持把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建设好作为深化商事制度改革、营造良好营商环境的基础性工程,在打通信息孤岛和推进系统整合、数据共享上下功夫,推动公示系统为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提供数据支撑。
一是为市场主体创造宽松便利的准入环境。今年,总局要求各地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政府部门涉企信息统一归集公示工作实施方案》,积极争取当地党委政府对企业信用信息公示工作的支持,推动各部门夯实信息化工作基础,解决企业信息碎片化、分散化、区域化问题。同时,总局积极与国家发改委协作,推动涉企信息归集的数据标准和格式规范统一,推动各方面、各层级全方位、多形式及时归集涉企信息,进一步提高政府部门涉企信息归集的总体覆盖率。
统一数据标准是一项基础性工作,终极目标是为了全量、准确归集市场主体信息,并依据市场主体信息开展市场经济形势和市场环境形势分析,为党委政府推动产业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高质量发展经济、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提供决策依据,也为进一步推动商事制度和放管服改革提供“白皮书”,实现改革为市场主体创造宽松便利的准入环境的目的。
二是为市场主体创造公平有序的竞争环境。按照国务院政务信息系统整合共享的要求,推进公示系统与其他政务信息系统的整合,并结合部门间政务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等方面的需求,将公示系统数据资源统筹纳入政务信息共享资源,为各地各部门政务信息系统的有机整合和涉企信息数据的共享应用奠定基础。同时,依托电子政务外网、数据交换前置系统,实现公示系统与国家数据共享交换平台间的数据整合,消除企业信用信息的“数据烟囱”。
整合政务信息系统,建设统一的协同监管平台,既是方便政府部门特别是行政执法部门节约行政资源和行政执法成本,提高行政效能;更主要是为了促进政府管理和行政执法公开、透明、公正、廉洁,实现治理能力和治理体系现代化,真正为市场主体创造公平公正、规范有序的市场竞争环境。
三是为市场主体创造安全有力的权益保护环境。根据前些年出台的《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企业的注册登记、行政许可、行政处罚、抽查检查结果以及年度报告等信息,应当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现在,《条例》实施已经三年多,政府部门、社会公众、媒体、企业交易伙伴等已经基本形成了“查询企业信息上公示系统”的共识。通过查询公示系统公示的权威企业信息,市场交易主体就能很好判断交易伙伴的信用,决定是否开展商务合作。这对保护市场交易主体权益、维护整个市场交易安全发挥重要作用。我们在公示系统上还建设了小微企业名录库,对小微企业的促进发展、保护权益等方面政策进行集中展示,有利促进营商政策的落地落实。

主持人:请介绍一下如何运用好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强化市场监管。
庹登夫:企业信用信息是市场主体收获信用红利的基础,更是政府部门强化监管的利器。我们坚持把应用好国家企业信息用信息公示系统作为主攻方向,在完善风险预警和动态监测上下功夫,推动综合监管执法更加精准。
一是深度融合线上线下监管。今年2月,总局专门下发通知,要求各地结合市场监管工作实际,进一步拓展公示系统协同监管平台功能作用,并依托信息化手段对辖区内企业遵纪守法、履行法定义务、开展经营活动等情况进行线上动态监测和远程核查,既减少对企业正常经营活动的干扰,又精准聚焦问题线索,形成网上监管与线下监管互相配合的工作格局。国务院要求的"双随机一公开"工作就是完全依托公示系统开展的。我们在公示系统上建设了“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平台,要求各地通过该平台建立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和检查对象名录库,实现随机摇号、抽查计划公示、检查结果公示等功能。2017年各地市场监管部门依托公示系统随机抽查了92.76万户企业,占实有企业总数的3.73%,其中,被抽查的89.78万户企业通过公示系统公示了抽查检查结果信息,公示率为96.78%。
下一步,我们要着重指导各地依托公示系统深入探索事中事后监管方式方法创新,科学运用企业登记备案、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监督检查、质量抽检等信用情况,结合投诉举报、转办交办、大数据分析、舆情监测等信息,及时发现企业违法违规线索,推动精准治理落到实处、取得实效。
二是严格落实信用约束和联合惩戒。今年以来,各级市场监管部门深化与法院、检察院、税务、质监、安监、海关等部门的信息共享,积极推动协同监管和失信联合惩戒,信用约束的影响和范围进一步扩大。截至4月底,全国经营异常名录使用市场主体457万户,其中企业422万户;严重违法失信企业3.28万户,这些“黑名单”通过公示系统公示和共享后,使其在行政审批、资质认定、融资授信、招投标、商务合作等方面受到限制。我们还根据高法院提供的“老赖”名单,已限制“老赖”担任企业法定代表人、“董监高”等职务26.5万人次。我们将进一步梳理各部门联合惩戒措施清单,健全联合惩戒的发起、实施与反馈机制,推动形成失信企业名单公示、市场准入限制、任职资格限制、实施信用监管、反馈惩戒信息的完整闭环,实现对企业违法失信行为的有效治理。深化与相关部门、单位的市场主体失信信息共享交换,进一步扩大信用约束的社会应用,有效形成“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局面。
三是切实推动监管风险精准预警。今年以来,总局把防范化解市场监管领域重大风险作为工作重点,总结推广北京信用风险监管的经验做法,指导各地依托公示系统的涉企信息,有效关联互联网数据资源,推动对企业生存发展状况、生产经营行为、违法违规风险的研判、预测、预警。
我们将坚持“预先感知”和“有效化解”并重,深化拓展数据资源应用,组织各地开展企业风险分析研判,探索推进企业信用风险监管。同时,深入推进“互联网+监管”,将网上监测监管同风险预测预警结合起来,运用大数据实现对高风险行业领域和高频度违法行为的有效锁定,提高对风险因素预测、防范、治理能力,着力提升市场监管的有效性、精准性。
总体来讲,建设好、应用好,发挥好公示系统的作用,我们还有很多工作要做。在这次机构改革中,国家组建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把市场行政执法、市场监管集中在一个部门,其目的就是要强化政府对市场的有效监管,这就需要我们不断创新监管理念、监管方式和监管手段,深化商事制度改革,强化事中事后监管,不断完善市场信用监管,为构建现代化经济体系作出更大贡献。


特 点
  归集的覆盖面广。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归集部门全覆盖。其他部门涉企信息归集,涵盖了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所有政府部门和其管辖的下级政府部门;另一方面,归集途径全覆盖。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区、本部门信息化建设实际,通过政务外网、互联网或其他信息传递方式,将本地区、本部门产生或归集的企业信息传递至同级工商部门,也可将企业信息通过本系统的信息通道传递至相应层级工商部门。
  归集的信息量大。主要体现在企业信息归集的两大路径上:一是横向推送的信息量十分庞大,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直接向其他政府部门推送企业信息(包括“双告知”),以及其他政府部门直接向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推送信息(包括“双告知”审批后的返回信息),均要在同一地区同一层级政府部门之间进行,这样不间断的推送,形成了信息归集的“部门流”。二是纵向流转的信息量源源不断,主要体现为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上下级之间的纵向流转、其他政府部门上下级之间的纵向信息流转,这样的流转解决了跨地域、跨层级以及层级不对应信息交流等问题。
  归集的时效性强。《方案》对信息归集的时效性进行了规定,各政府部门自涉企信息产生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将信息归集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数据交换平台。工商部门负责把归集的信息在20个工作日之内记到企业名下,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
  归集的关联度高。所有信息均归集于企业名下,这些信息均与企业自身生产经营行为相关,并实现“一码关联”。所谓“一码关联”,即指企业信用信息无论经历怎样的内部流转和什么层级的横向推送,都要在公示系统中通过企业注册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与企业登记注册基本信息相关联,记于企业名下。

涉企信息归集工作需要改进的方面

归集内容不全,未覆盖履职过程中形成的所有应归集信息。此问题的存在,既有客观原因,也有主观原因。有的部门,基本上没有信息化系统;有的即使有也是相互孤立的业务系统,信息不能集中也不能共享,客观上无法全部准确归集信息;有的部门,对信息归集工作的重视程度不够,认识不足,影响了信息归集的完整性和效率。
  归集的行政许可信息标准不统一,准确性、完整性欠缺。由于各部门涉企行政许可事项,数据标准尚不统一,比如许可文件编号,各部门没有统一的编码规则,许可文件名称也各种各样,因而三方数据归集后,无法准确比对、准确记于主体名下,为后期开展大数据分析、实现精准监管造成障碍。
  归集的行政处罚信息格式不统一,不利于数据的定向筛选。由于各部门行政处罚信息归集数据格式不统一,比如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没有统一的编码规则,违法行为类型、处罚种类没有统一的代码规范等,限制了大数据的现实应用,影响了联合惩戒作用的最优发挥。
  信息归集工作机制不健全,直接影响信息归集的整体质量水平。就信息归集而言,目前还没有形成长效的工作方法模式、考核办法,没有形成长效的运行管理机制和通报制度。归集信息的完整性、准确性得不到充分保障,数据质量检查制度,数据传输、处理、反馈、对账等归集环节的监控管理制度有待进一步完善。
  各部门信息化建设水平参差不齐,归集工作的基础条件薄弱。目前还没有建成省级统一的行政许可登记信息系统和行政执法信息系统,一些部门数据不集中,信息孤岛化、碎片化严重,向公示系统归集数据时,容易出现归集路径复杂化(需要通过市、县层级进行数据交换),需要二次录入或手工导入的方式归集相关信息,信息归集的时效性、完整性受到影响。

加强和改进政府部门涉企信息归集工作的建议

着眼顶层设计,建立广泛参与、有机协作的信息归集联席会议机制。目前,《条例》第七条规定了工商部门以外的其他政府部门公示其在履行职责过程中涉企信息的义务,同时要求工商部门和其他政府部门应当按照国家社会信用信息平台建设的总体要求,实现企业信息的互联共享。《方案》也明确指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对本行政区域企业信息归集公示工作负总责,督促相关政府部门按照归集路径实现企业信息的及时、准确、统一归集并公示。但是,就各部门开展涉企信息归集的内容目标、部门职责、工作要求而言,还缺乏具体的、细化的、配套的指导意见,特别是在建立信息归集的联席会议方面,没有明确的规定。笔者建议,应就涉企信用信息归集尽快出台部门联席会议工作意见,全面建立政府部门目标一致、通力合作、分工科学、高效归集的工作机制,确保归集工作的常态化、规范化、精准化、全面化。
  革除部门利益,打破故步自封、部门主义的信息归集壁垒。在多部门归集涉企信用信息的过程中,影响信息归集的一个重要因素是部门利益的考量。个别部门服务意识、大局意识不强,简政放权的意识不强,对于把本部门的涉企信息与其他部门和社会分享认识狭隘,开展归集工作不主动。也有个别部门认为部门间横向信息交流占用时间、精力,开展归集信息工作不积极,存在懈怠心理。为充分运用信息化大数据加强对市场主体的服务和监管,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了《关于运用大数据加强对市场主体服务和监管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第十八条明确规定,进一步加大政府信息公开和数据开放力度……提高政府数据开放意识,有序开放政府数据,方便全社会开发利用。第二十条规定,积极推进政府内部信息交换共享。打破信息的地区封锁和部门分割,着力推动信息共享和整合。各地区、各部门已建、在建信息系统应实现互联互通和信息交换共享。只有不折不扣地落实好、执行好《办法》,并在实践中通过党委、政府的有力督促,彻底打破部门间的信息孤岛、信息壁垒,才能高效采集、有效整合、充分运用各部门的涉企信用信息,健全政府运用大数据的工作机制,把运用大数据作为提高政府治理能力的重要手段,提升政府监管与服务的针对性、有效性。
  立足共享共治,建设功能复合、协同运转的多部门信息交换平台。建议由国家工商总局主导,以公示系统为基础,建设一个功能完善的数据交换平台,支撑数据交换向业务协同转变,形成数据闭环,实现业务全覆盖,归集实时同步。其他政府部门开展企业信用信息归集时,可通过该平台选用在线录入、数据导入、接口调用和数据交换等四种方式,消除信息孤岛,实现企业数据自动交换、信息的无障碍归集、共享。以政府部门A为例,通过数据交换平台采取接口调用的方式实现两个部门行政审批业务系统与行政执法系统对接,能实时实现信息归集、业务协同。再以工商登记注册流程为例:企业到工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如果经营事项涉及政府部门A的前置审批事项,通过工商部门的业务系统完成企业名称预核准登记审核后,名称预核准信息通过数据交换平台自动流转到政府部门A的行政审批业务系统。政府部门A工作人员根据企业的申请核发许可证,同时将许可证信息自动通过交换平台流转至工商部门的综合业务系统。工商部门完成后续的注册登记工作后,将企业相关信息通过数据交接平台推送给相关的其他政府部门(包括政府部门A),同时将企业的相关信息(包括前置许可事项)通过数据交换平台向公示系统传输,予以公示。如果经营事项涉及政府部门A的后置审批事项,企业通过工商部门业务系统在设立登记录入时,根据其经营行业和经营范围,自动定位后置审批部门A。设立登记完成后,可将企业相关信息通过数据交换平台自动推送给政府部门A的行政审批业务系统,政府部门A工作人员根据企业的申请核发许可证,同时再将许可证信息自动通过交换平台流转至公示系统并进行公示。
  强化数据应用,制定一套全国统一、部门通用的数据交换标准。数据交换标准是为了实现不同系统之间的信息共享和沟通而建立的一套通用的数据文件的格式规范,以保证数据传输的完整、可靠和有效,并用以提高数据交换的速度。数据交换标准,包括数据交换方式的标准化以及交换数据的标准化和代码化。《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各级工商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应当使用公示系统开展信用监管、大数据分析应用等工作。这就要求我们通过规范化的数据交换标准的有效普及,来支撑大数据分析与应用,让数据说话,形成情况特点鲜明、走势特点形象、统计及时准确的分析报告,实现精准监管。根据《“互联网+政务服务”技术体系建设指南》和《方案》的要求,建议出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归集数据交换接口规范》《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归集数据规范》等数据交换工作标准,将《政府部门涉企信息归集资源目录(行政许可部分)》和《政府部门涉企行政处罚目录》规范化、代码化,切实规范各级政府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信息,支撑大数据的分析与应用,实现企业自律和政府精准监管的有机统一。
  确保依法合规,加快有关部门涉企信息归集的立法进程。《条例》《意见》《办法》都对工商及有关部门涉企信用信息的归集、共享、运用作了相应的规定。但这些规定的约束力、规制力的层次还比较低,没有上升到“法”的高度;这些规定还局限在当前发现问题的应对上,相关内容比较碎片化、简单化。在归集数据的清洗、数据质量的校核、数据轨迹的追溯以及数据全流程的监控等方面,还缺乏必要的、有针对性的规制方法;在形成长期的数据管理机制方面,还没有明确的、具体的、强有力的约束规定。因此,一方面,要加强对政府部门涉企信用信息归集、管理和应用的立法调研,在不同部门、不同行业、不同地区进行调查摸底,把握信息归集工作的规律性要求、制度性内核,梳理和总结地方立法的成功经验,为信息归集立法打好基础;另一方面,要认真搜集各地各部门关于信息归集的意见建议,着眼推动工作,坚持问题导向,出台相应的政策文件,解决好不利于信息归集工作的矛盾和羁绊,为国家层面的立法立规提供借鉴。


来源:人民网、中国工商报网、河南省工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