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如何修复失信记录?

谈好的生意,却莫名其妙地“黄”了;参加项目投标,还没竞标就被“刷”掉了;向银行贷款,也被无情拒绝……近几年,随着信用建设日趋完善,因为失信被工商部门“拉黑”,受到行政部门的联合惩戒,“信用破产”从而错失商业机会的例子屡见报端。类似“失信酿苦果,肠子都悔青”的经营者早已不是鲜闻。当然,失信惩戒不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核心,而是通过提高失信成本,让企业充分认识诚信的重要性,从而实现“不敢不诚信、不能不诚信、不愿不诚信”的蜕变。所以,有关行政部门制定了有关规定,为企业修复失信记录提供机会。被列入失信“黑名单”的市场主体,只要法定责任和义务履行完毕,相关行为的社会不良影响基本消除,就可以完成信用修复。这实际上是惩戒失信、奖励守信的内在要求。有惩有奖,信用的激励效应才能最大化。
信用修复制度是信用体系建设的一个重要机制,是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的重要环节,是构建以信用为核心的事中事后监管机制的必然要求,是失信主体解除惩戒措施的制度保障。建立和完善信用修复制度,有利于深化放管服改革,推动信用建设规范化、系统化。
2018年,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人民银行办公厅联合发布《关于对失信主体加强信用监管的通知》(下称《通知》)指出,建立信用修复制度,黑名单、重点关注名单主体在规定期限内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的,不再作为联合惩戒对象。
《通知》称,当前部分地区、部分领域失信现象比较普遍,且高发频发的态势未能得到根本性遏制。加快构建以信用为核心的新型市场监管机制,关键在加强对失信主体的信用监管。一方面要促使失信主体加快整改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修复自身信用;另一方面要加大失信成本,引导各类主体依法诚信经营,保持良好的信用记录。
《通知》明确,建立失信行为限期整改制度。对可通过履行相关义务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的失信主体,认定部门(单位)应明确整改要求和期限,整改期限与失信信息原则上要向社会公示,确因特殊原因不能公示的,要通过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实现共享。认定部门(单位)可结合实际以适当方式督促失信主体在规定期限内整改。整改到位后,失信主体可提请认定部门(单位)确认;整改不到位的,认定部门(单位)应启动提示或警示约谈程序。
建立失信提示、警示约谈制度,由相关部门对整改不到位的重点关注名单主体主要负责人进行提示性约谈,对整改不到位的黑名单主体主要负责人进行警示性约谈,约谈提纲由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制定。
建立健全失信信息公示制度。充分运用“信用中国”网站、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各级政府及其部门门户网站等渠道,依法依规向社会公开各类主体失信信息。应公开的失信信息包括行政处罚、执法检查、黑名单,以及司法判决和强制执行等负面记录,重点关注名单可选择性公开。
同时,完善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各省级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牵头单位参考国家有关部门签署的失信联合惩戒合作备忘录,制定区域性失信联合惩戒措施清单,推动相关部门将查询信用信息、限制约束失信主体嵌入行政管理、公共服务的工作流程。
还要建立失信单位负责人责任追溯制度。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被列入黑名单和重点关注名单的,要对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和负有责任的相关人员进行问责,将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失信信息作为评价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和负有责任的相关人员信用状况的重要依据,纳入个人信用档案,并共享至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在对失信单位实施联合惩戒的同时,建立对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和负有责任的相关人员的联合惩戒机制。
此外,引导失信主体开展公开信用承诺,鼓励和引导失信主体按照规定格式作出书面信用承诺。承诺内容包括依法诚信经营的具体要求、自愿接受社会监督、违背承诺自愿接受联合惩戒等。
《通知》表示,也要建立信用修复制度。黑名单、重点关注名单主体在规定期限内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的,不再作为联合惩戒对象。建立有利于自我纠错、主动自新的社会鼓励与关爱机制,支持黑名单、重点关注名单主体通过公开信用承诺、提交信用报告等方式修复信用。
《关于对失信主体加强信用监管的通知》(点击看通知原文)
各地的具体规定不一,以下介绍介几个地方的修复规定和做法,仅供参考。

1. 山西省
2月底,山西鼎源工程有限公司负责人李强急匆匆来到省市场监管局信用监管处,询问工作人员:“为什么把我们公司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呢?我们去年明明申报企业年报了。”
原来该公司正在申请市政工程招标,“我们的申报材料都准备好了,保证金也已到位,却突然接到通知说我们没有资格,不允许参加招投标,原因是失信。这将给公司带来很大的损失和影响。”李强说。
经工作人员查看,该公司2015年没有按规定申报企业年报、向社会公示企业信息,而于2015年7月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该公司始终未申请移出目录,到2018年7月,因满3年而被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自动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并向社会公示。
省市场监管局信用监管处工作人员邸斌解释说:“虽然之后的这两年都申报了企业年报,但却没有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满3年后就会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对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的企业,在政府采购、工程招投标、国有土地出让、授予荣誉称号等工作中依法予以限制或者禁入。
截至2018年11月底,我省有2.9万户企业被列入“黑名单”,约占实有存续企业数的5%。这其中大部分确实是有长期不经营的“僵尸”企业,但也不乏部分正常经营的企业,由于工作人员的疏忽造成漏报或错报年报被列入“黑名单”。
面对这些新的问题和实际情况,省市场监管局在充分调研、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出台了《关于对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实施信用修复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明确下列两种情形的企业可以采取信用修复机制修复信用:一是因未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在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前已经补报并公示年度报告的;二是因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在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前已经办理住所变更登记或者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重新取得联系的。
邸斌说:“但并不是所有被列入‘黑名单’的企业都可以申请信用修复,而是只针对社会危害性较低并且已经部分履行相关义务的‘黑名单’企业实施信用修复。”
而且《通知》中还明确了一系列严格的信用修复标准:补报后的年度均按照规定的期限履行年报公示义务;企业近两年守法经营,无涉及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严重违法行为记录,无因涉黑涉恶、非法集资等协助司法机关执行并公示的记录;积极配合进行实地检查,检查结果没有问题。
“这主要是为了给确实正常经营的企业一个主动纠错、重塑信用的机会。”邸斌表示。
我省开展信用修复制度的推行,为全省近1.36万户失信企业打开了救济渠道,也使山西成为全国较早实质开展“黑名单”信用修复工作的省份之一。截至目前,全省已经为300余户正常经营企业实施信用修复。同时,通过宣传政策法规、优化服务流程,积极引导1800户不再经营的“黑名单”企业及时履行注销义务。
2.河南省
日前,河南省工商局启动严重违法失信企业信用修复机制并发布《关于建立严重违法失信企业信用修复机制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对未按照规定期限年报、未在规定期限内公示企业信息、企业信息公示弄虚作假、登记地址“失联”等四种情形之一的失信企业给予“信用修复”的机会,企业按照要求主动纠正失信行为,可跳出“黑名单”正常运营。
具体是以下四类情形:
一是企业因未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但是企业在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届满3年前补报了企业年报的;
二是企业因未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的期限公示有关企业信息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已在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届满3年前公示了相关企业信息的;
三是企业因公示企业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已经更正了相关信息,同时企业已在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届满3年前公示了更正后相关企业信息的;
四是企业因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已经办理了变更登记住所重新取得了联系;在企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届满3年期间内办理过相关变更业务或者通过现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重新取得了联系的。
3.江苏

江苏省市场监管局去年在充分了解民营企业经营状况和现实需求,听取民营企业对市场监管工作的意见建议基础上,立足自身职能,充分发挥综合服务优势,采取5个方面18条具体措施全力服务和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其中“探索建立自我承诺、主动纠错、信息公示的信用修复机制”在社会各界引起积极反响。为此,江苏省市场监管局于2019年年初出台《关于开展市场主体信用修复工作的实施意见》。
一、《意见》出台的目的和依据
商事制度改革以来,国务院要求创新监管理念,加快构建信用监管机制。江苏省市场监管局经过4年多的探索与实践,以信息归集共享为基础、以信息公示为手段、以信用监管为核心的新型监管制度逐步建立,失信主体“一处违法,处处受限”的信用约束作用正在显现,市场主体依法诚信经营意识不断增强,营商环境持续改善。伴随失信惩戒力度加大,失信市场主体要求建立自我纠错、主动自新的社会鼓励与关爱机制的呼吁越来越迫切。
信用修复在我国是新的实践。在国家信用修复机制顶层设计尚未明确、国内外信用修复情况有别的背景下,江苏省市场监管局依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5—2020年)的通知》(苏政发〔2015〕21号)《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加强政务诚信建设实施意见等文件的通知》(苏政发〔2018〕23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社会法人失信惩戒办法(试行)的通知》(苏政办发〔2013〕99号)的有关精神和相关规定,对信用修复的适用范围、职责分工、修复标准以及修复流程进行了明确。
完成信用修复的失信市场主体,在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中可以减少甚至免予来自管理部门、金融机构以及交易对象等的信用约束或限制,对进一步引导市场主体提高自身信用水平、营造诚实守信的良好氛围起到极大的推动作用。
二、信用修复的内涵
关于信用修复的理解,目前主要分为两种:
一种认为信用修复是信用行为的修复,是对过往信用状况的改善。这就意味着信用修复不是删除或掩盖已发生的信用记录,而是按照政府有关规定或社会上共同认可的方式,纠正失信行为,提高履约践诺能力,获得社会的信任和谅解,从而增加自己的信用值。信用修复的结果将标注在原失信记录上。
另一种理解,认为信用修复是信用行为和信用信息相结合的修复。履行信用修复流程后,信用记录是可以删除的或者不再公示。
江苏省市场监管局在《意见》中将信用修复定义为:受到市场监管部门行政处罚的市场主体,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处罚信息期间,已经纠正其失信违法行为,消除不良社会影响,申请将该行政处罚信息不再公示,由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按照一定的条件和程序,予以批准的活动。
三、信用修复的具体做法
1.哪些市场主体可以进行信用修复?
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受到市场监管部门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信息,市场主体可以申请信用修复。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的被市场监管部门以外的政府部门认定的市场主体失信信息的修复,由认定的部门负责。
2.信用修复的条件有哪些?
市场主体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信用修复:
(一)行政处罚信息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期已届满1年。
(二)已对失信违法行为进行纠正,完成整改,该失信违法行为的不良社会影响基本消除。
(三)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1年内未再发生失信违法行为。
3.信用修复需要哪些材料?

符合信用修复申请条件的失信市场主体应准备好申请所需材料:
(一)信用修复申请表,须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二)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原件,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及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三)信用承诺书,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开。
(四)失信违法行为纠正情况、履行责任义务的证明材料。
4.信用修复要走哪些流程?
申请→受理→审核→决定→归档。
5.信用修复还有哪些特别规定?
失信市场主体在信用修复过程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市场监管部门将作出撤销信用修复决定,并且自撤销决定之日起3年内不再受理其修复申请。
失信市场主体在获准信用修复后,不履行信用承诺,再次发生失信违法行为的,自再次发生失信违法行为之日起3年内不再受理其修复申请。
《意见》出台后,为推动江苏省市场经济高质量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苏州工业园区某餐饮服务有限公司、中国移动江苏某分公司成功完成了信用修复,目前企业正常经营,在招投标、融资贷款以及评先评优资格等方面不再受限。全省还有多家企业已符合信用修复条件,正在积极准备相关材料,筹备申请事宜。

扬州市五个步骤修复信用污点
满足修复条件企业可申报
培训班上,不少企业代表反映,企业在受到行政主管部门处罚,信用出现“污点”后,不清楚该如何修复信用。
市信用办相关人士介绍,企业提出信用修复申请,需满足信用修复条件:已对失信行为进行了纠正,并取得明显成效,该失信行为的不良社会影响已基本消除;该失信行为自纠正之日起,1年内未再发生同类失信行为。
第一步,由失信企业提出申请。申请人向信用修复机构提出书面信用修复申请,并提交由江苏省公共信用信息查询服务平台1个月内出具的《江苏省社会法人信用信息查询报告》。需指出的是,这里的“信用修复机构”是指依法对社会法人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的行政主管部门、作出判决的司法机关。
第二步,受理申请。信用修复机构根据申请人的实际情况,结合《江苏省社会法人信用信息查询报告》,作出是否同意受理的决定。
第三步,提出修复意见。决定受理的,由信用修复机构根据申请人整改情况及管理要求,提出修复意见。
第四步,网上公示。同意信用修复的,信用修复机构在互联网门户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有社会法人或自然人提出异议的,信用修复机构重新审定申请人失信行为及评估整改情况并提出修复意见。
第五步,数据处理。公示期间无异议,公示结束后,信用修复机构将信用修复信息纳入本单位信息系统,同时按照信用信息报送渠道逐级报送至江苏省社会法人库,并向省信用中心提供《信用修复决定书》。省信用中心自收到《信用修复决定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完成数据处理。
七种情形不得修复信用
严重失信行为列入黑名单
记者了解到,并不是每个企业提交信用修复的申请,都能获得通过,有七种情形不得修复信用:一年内有严重失信行为的,或一年内有三次及以上较重失信行为的;企业已进入破产程序的;距离上一次信用修复时间不到1年的;5年内信用修复累计满2次的;5年内同一类失信行为已修复1次的;社会法人接到信用提醒后无故不纠正相关失信行为或者无故不参加约谈、约谈事项不落实,经督促后仍不履行的;省、市、县有关部门依法依规认为存在不能实施信用修复的其他失信行为。
市信用办相关人士介绍,失信行为分一般、较重、严重三类。根据失信行为的程度轻重不同,惩戒手段也各不一样。一般失信行为,会被要求整改、信用提醒、诚信约谈;较重失信行为会被列入黄名单,黄名单有效期3年;严重失信行为将被列入黑名单,黑名单有效期为7年。
哪些行为可能给自己带来信用“污点”?该人士提醒,市民个人有交通违法行为、信用卡还款逾期、个人信息虚假瞒报、考试作弊、逃票、蒙坑拐骗、城市管理违章等行为,将纳入个人信用记录,构成严重失信的将列入黑名单进行联合惩戒。对企业而言,凡是偷税漏税,企业信息虚假瞒报,生产假冒伪劣产品,违反食品安全、环保、城市管理等方面的行为,将纳入企业信用记录,构成严重失信的将被列入黑名单,进行联合惩戒。

4.山东潍坊奎文区

严重违法失信企业信用修复申请材料

  为深化“一次办好改革,创新实施包容审慎监管,提出部分失信企业救济途径,建立防范和减少失信行为发生的长效机制,推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根据原工商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工作的意见》提出的“鼓励探索信用修复制度,建立自我承诺、主动纠错、信息公示的信用修复机制”要求,建立严重违法失信企业信用修复制度:
  一、适用范围
  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企业,有下列四种情形之一,没有其他黑名单记录经营异常名录里的,可申请移出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一)企业因未在规定期限内公示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在被列入之日起3年内已补报并公示了企业年报信息,未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的;
  (二)企业因未在责令的期限内公示有关企业信息,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在被列入之日起3年内已公示了相关企业信息,未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的;
  (三)企业因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在被列入之日起3年内已公示了更正后的相关企业信息,未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的;
  (四)企业因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无法联系,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在被列入之日起3年内已办理了登记住所(经营场所)变更登记,或者通过现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重新取得联系,未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的。
  二、企业应当向登记地市场监管部门提交以下书面申请材料:
  1.由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的《严重违法失信企业信用修复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
  3.营业执照原件及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4.补报未报年份的年度报告书及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年度报告书需用企业用户名登录国家企业信息公示系统打印带年报数据)
  5. 补报未报年份的年度报告公示截图;
  6.因通过登记住所(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企业提交新的租赁合同复印件或在新的经营场所办公的证明材料;
  7.诚信守法经营承诺书。(一式两份)
  三、移出流程:
  1.将上述材料准备齐全后到管辖区市场监督管理所,并由市场监督管理所核实企业住所情况及补报年报真实准确情况,出具《企业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实地核查记录表》并签字盖章。
  2.携带上述材料向奎文市场监管局提交修复申请。
  (相关材料见附件)
  严重违法失信企业信用修复申请书
  
  企业名称
  
  注册号/统一社会
  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  (负责人)姓名
  
  联系人
  
  联系电话
  
  住所(经营场所)
  
  移出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原因事宜
  
  (在符合的情形中打√)
  1、企业因未在规定期限内公示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在被列入之日起3年内已补报并公示了企业年报信息的;
  2、企业因未在责令的期限内公示有关企业信息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在被列入之日起3年内已公示了相关企业信息的;
  3、企业因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在被列入之日起3年内已公示了更正后的相关企业信息的;
  4、企业因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无法联系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在被列入之日起3年内已办理了登记住所(经营场所)变更登记或者通过现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重新取得联系的。
  信用修复
  主要事实
  
  备注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企业公章)   ___年___月__日
注:本文书适用于因具有《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企业。
 
  
  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
申请企业

  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
  委托事项及权限:办理严重违法失信企业信用修复手续。
  指定或者委托的有效期限:自年月日至年月日
  
  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或者经办人信息
  签 字:
  固定电话:
  移动电话:
  (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具体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粘贴处)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并公司盖章)
  年 月 日
   企业诚信守法经营承诺书
  
  本公司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郑重承诺:
  一、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依法登记,合法经营,公平竞争,诚信自律,自觉规范企业行为。
  二、认真学习并严格遵守《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企业公示信息抽查暂行办法》、《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规章。依法依规建立健全企业信息公示制度,真实、及时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山东)上填报公示信息。
  三、本单位提供给工商市场监管部门申请信用修复的材料均合法、真实、准确和有效,无任何伪造或虚假成分,对所提供的真实性负责。
  四、本轮信用修复工作一经完成,承诺不再发生同类失信行为,若再次发生同类违法失信行为,将自动放弃今后信用修复的一切机会,并自愿接受因违法失信行为而产生的相应惩戒处理。
  五、按照国家相关法律和政策规定,本承诺书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山东)公告栏公示。
  
  承诺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报省局,一份存档。

 



来源:中国政府网、搜狐网、山西新闻网、山东潍坊市政府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