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助力抗击疫情 各地政策汇集(2月16日更新)

核心提示:近期,全国多地出台社会信用补充措施,通过信用手段为抗击疫情助力增效。新华信用将持续为您汇集梳理各地出台的措施,供您参阅。

最新更新

贵州:隐瞒疫病史等行为将纳入失信信息

2月13日,《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依法科学有序防控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决定》经贵州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并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该决定提出,个人有隐瞒疫病史、重点地区旅居史、与患者或者疑似患者接触史、逃避隔离医学观察等行为,除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外,有关部门还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将其失信信息向本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归集,并依法采取惩戒措施。

查看详情→《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依法科学有序防控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决定》

江苏南京出台豁免“新冠肺炎”造成企业失信行为实施细则

2月14日,南京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南京市豁免中小微企业因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造成失信行为的实施细则》,对受疫情影响导致的企业失信行为给予豁免,细则明确,企业提出异议申请须符合两个条件:一是为企业失信行为因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引发的不可抗力因素产生;二是企业失信行为轻微偶发,没有造成社会危害后果和较大潜在风险。

查看详情→《南京市豁免中小微企业因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造成失信行为的实施细则》

四川成都:追究个人隐瞒病史、恶意传播疫病法律责任并予以信用惩戒

2月14日,成都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表决通过《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依法做好当前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决定》。该决定明确,个人有隐瞒病史、重点地区旅行史、与患者或者疑似患者接触史、逃避隔离医学观察、恶意传播疫病等行为的,除依法严格追究相应法律责任外,有关部门还应当将其认定为失信行为,依法予以信用惩戒。

查看详情→《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依法做好当前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决定》

浙江出台疫情防控信用服务十大举措

2月14日,浙江省信用办制定出台《关于疫防控期间做好信用服务推动企业积极履行社会责任的通知》,提出十条具体措施,一是强化市场经济秩序信用监管;二是强化社会管理秩序信用监管;三是强化企业复工复产信用监管;四是加大对企业公益行为的正向激励;五是加大对荣誉奖励行为的信息归集;六是做好信息展示和宣传工作;七是开设公共信用修复“绿色通道”;八是加大“信易贷”金融支持力度;九是做好小微企业银行征信权益保护工作;十是实施疫情防控信用联合奖惩。

查看详情→《关于疫防控期间做好信用服务推动企业积极履行社会责任的通知》


已发政策梳理

北京:中小微企业因疫情出现信用负面记录 暂不纳入信用系统

2月8日,北京经信局出台十条具体措施,帮助企业渡过难关稳定发展。措施明确,对因疫情造成中小微企业出现信用负面记录的,暂不纳入市公共信用信息系统。对企业利用疫情从事哄抬物价、制售假劣医药器材等违法犯罪行为形成信用负面记录的,及时纳入市公共信用信息系统。措施还包括推动中小微企业房租减免。降低融资担保费率。依托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发放中小微企业服务券等。

查看详情→《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影响促进中小微企业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

北京朝阳:设立朝阳区中小微企业防疫应急续贷基金专项信托计划

2月10日,北京市朝阳区出台18条措施,全力减轻疫情对企业影响,帮助企业渡过难关,支持企业稳定发展。措施面向辖区科技、文化、旅游等多个领域的中小企业,涉及住宿、餐饮、会展、商贸流通、交通运输、教育培训、影视剧院等多个行业。具体内容包括设立总规模3亿元的朝阳区支持企业应对疫情稳定发展专项资金池,减免中小微企业房租税费,提供中小微企业应急续贷金融服务,设立朝阳区中小微企业防疫应急续贷基金专项信托计划,为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中小微企业发放应急续贷信用类周转贷款等。

查看详情→《关于支持企业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稳定发展的若干措施》

北京延庆:印发疫情防控期间“十严禁”纪律要求,强化政务诚信

2月6日,延庆区纪委监委日前向全区各级党组织、党员干部、公职人员制订下发《关于全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的纪律要求》。该纪律要求包括严禁在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和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中敷衍塞责、推诿扯皮、弄虚作假,不担当、不作为、乱作为,搞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严禁在疫情防控工作中不落实“四方责任”、不服从区委区政府及各工作组指挥调度、组织安排,自行其是、临危退缩;严禁在防控物资发放中暗箱操作、优亲厚友及利用职务之便贪污、滞留、截留、挪用、挤占疫情防控款物等10项内容,疫情防控期间违反纪律要求的,区纪委监委将从严从快严肃查处等。

查看详情→《关于全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的纪律要求》

天津:疫情期间对个人隐瞒病史、接触史等行为采取联合惩戒

2月14日,天津市发布《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依法做好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提出个人有隐瞒病史、重点地区旅行史、与患者或疑似患者接触史和逃避隔离治疗、医学观察等行为,除依法严格追究相应法律责任外,还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将其失信信息归集到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并依法采取联合惩戒措施。

查看详情→《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依法做好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

上海:个人隐瞒病史将列入社会信用黑名单

2月7日,上海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表决通过《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全力做好当前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决定》,即日起实施。文件指出个人有隐瞒病史、重点地区旅行史、与患者或疑似患者接触史、逃避隔离医学观察等行为,除依法严格追究相应法律责任外,有关部门还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将其失信信息向上海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归集,并依法采取惩戒措施。

查看详情→《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全力做好当前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决定》

上海:做好疫情防控期间信用管理和服务工作

2月10日,上海市社会信用建设办公室发布《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信用管理和服务工作的通知》,文件明确了优化信用服务模式、完善信用修复机制、深入推进信用激励、深化长三角区域信用合作的具体内容和责任单位。

查看详情→《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信用管理和服务工作的通知》

重庆:开设“疫情失信曝光台”

2月10日,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向媒体公布,当地开通“疫情失信曝光台”,归集、曝光疫情期间相关失信事件和失信名单。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重庆相关市级部门建立疫情失信专题档案。信息主体与疫情相关的失信行为会被归集至其信用记录,并将依法依规受到相应惩戒。

查看详情→重庆疫情失信曝光台

河北:隐瞒、拒接检疫、逃避隔离等将入“黑名单”

2月9日,河北省人大常委会召开新闻发布会,对表决通过的《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依法全力做好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决定》进行宣讲解读。河北省人大常委会科教文卫工委主任杨金深介绍,针对个人隐瞒情况、拒绝接受检疫、逃避隔离医学观察等行为,除依法严格追究法律责任外,还将列入社会信用“黑名单”。

查看详情→《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依法全力做好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决定》

山西:对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移出和信用修复业务实行“不见面、非接触”模式办理

2月12日,山西省市场监管局制定实施应对疫情支持市场主体发展的五个方面共22条工作措施,推动办事再便捷、流程再优化、效率再提升、作风再转变、纪律再严明、服务再精准,坚决做到疫情防控和支持发展“两手硬”。指出要创新信用监管方式,对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移出和信用修复业务实行“不见面、非接触”模式办理,及时为企业年报提供指导服务。

查看详情→山西省市场监管局出台应对疫情支持市场主体发展22条工作措施

辽宁:优化信用监管 助力企业复工

2月10日,辽宁省市场监管局发布通知,要求全省市场监管系统最大限度降低监管带来的制度性成本,为企业全身心地投入生产经营增强信心,为此采取多项举措优化信用监管。

查看详情→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优化信用监管助力企业复工

辽宁出台25条举措支持中小企业保经营、稳发展

2月6日,辽宁省人民政府印发《辽宁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生产经营若干政策措施》,共出台25条具体举措,支持中小企业保经营、稳发展。《措施》要求,对已成为失信主体的疫情防控领域企业,开辟信用修复绿色通道。在信用核查、信用培训、信用报告等信用修复工作中提供辅导并减免相关费用。

查看详情→《辽宁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生产经营若干政策措施》

吉林:个人隐瞒疫病史将被拉入失信黑名单

2月9日,吉林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表决通过《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依法全力做好当前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决定》,其中明确指出,个人有隐瞒疫病史、旅行史、与患者或者疑似患者接触史、逃避医学观察、居家观察等行为,除依法追究其相应法律责任外,有关部门还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规定,将其失信信息向本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归集,并依法采取惩戒措施。

查看详情→《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依法全力做好当前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决定》

江苏出台文件对疫情期间相关行为进行失信认定

2月8日,江苏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依法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个人有隐瞒病情、在疫情严重地区旅居、与患者或者疑似患者接触等情况,或者有逃避医学观察、隔离治疗等行为的,该《决定》要求除依法严格追究相应法律责任外,有关部门还应当将其认定为失信行为,依法予以惩戒。

查看详情→《关于依法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 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

江苏南京出台豁免“新冠肺炎”造成企业失信行为实施细则

2月14日,南京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南京市豁免中小微企业因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造成失信行为的实施细则》,对受疫情影响导致的企业失信行为给予豁免,细则明确,企业提出异议申请须符合两个条件:一是为企业失信行为因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引发的不可抗力因素产生;二是企业失信行为轻微偶发,没有造成社会危害后果和较大潜在风险。

查看详情→《南京市豁免中小微企业因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造成失信行为的实施细则》

江苏苏州:对服务业企业提供信用激励等支持措施

2月10日,苏州市下发《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服务业企业共渡难关的十条政策意见》,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物流运输、文化旅游、教育培训等行业服务业企业,以及有发展前景但受疫情影响暂遇困难的生产性服务业企业提供社会信用激励等支持措施。

查看详情→《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服务业企业共渡难关的十条政策意见》

浙江:严格追究疫情防控中违法行为法律责任 依法采取惩戒措施

2月7日,浙江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表决通过《关于依法全力做好当前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决定》,当天实施。此文件对疫情防控中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作出强化,强调对个人有隐瞒疫病史、重点地区旅行史、与患者或者疑似患者接触史、逃避隔离医学观察等行为依法严格追究相应法律责任,还规定了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规定将其失信信息向本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归集,并依法采取惩戒措施。

查看详情→《关于依法全力做好当前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决定》

浙江出台疫情防控信用服务十大举措

2月14日,浙江省信用办制定出台《关于疫防控期间做好信用服务推动企业积极履行社会责任的通知》,提出十条具体措施,一是强化市场经济秩序信用监管;二是强化社会管理秩序信用监管;三是强化企业复工复产信用监管;四是加大对企业公益行为的正向激励;五是加大对荣誉奖励行为的信息归集;六是做好信息展示和宣传工作;七是开设公共信用修复“绿色通道”;八是加大“信易贷”金融支持力度;九是做好小微企业银行征信权益保护工作;十是实施疫情防控信用联合奖惩。

查看详情→《关于疫防控期间做好信用服务推动企业积极履行社会责任的通知》

浙江杭州:个人隐瞒病史等行为将被纳入失信监管

2月11日,杭州市信用办发布《关于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将个人隐瞒病史等行为纳入失信监管的实施意见》,将各隐瞒病史等情形列为失信信息,并依法采取惩戒措施。,并已于2020年2月12日在“信用杭州”网站进行公示第一批瞒报疫情失信信息共9条,公示期为1年。

查看详情→《关于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将个人隐瞒病史等行为纳入失信监管的实施意见》

浙江宁波:个人瞒报病史列入诚信档案

2月8日,宁波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举行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依法全力做好当前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决定》,即日起施行。文件明确:个人有隐瞒病史、重点地区旅行史、与患者或疑似患者接触史和逃避隔离医学观察等行为,除依法严格追究相应法律责任外,按照相关规定将不良信息记入其信用档案,并依法采取惩戒措施。

查看详情→《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依法全力做好当前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决定》

浙江温州:个人隐瞒疫病史等行为,将被追究法律责任及记入信用档案

2月9日,温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温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依法全力做好当前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决定》,即日起施行。其中明确提出,个人有隐瞒疫病史、重点地区旅居史、与确诊患者或疑似患者接触史以及逃避隔离医学观察等行为,将依法及时严格追究相应法律责任,并按照相关规定将不良信息记入其信用档案。

查看详情→《温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依法全力做好当前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决定》

浙江台州:个人隐瞒疫情等行为将被记入信用档案,明确10类妨害疫情防控的违法犯罪行为

2月11日,台州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会关于依法全力做好当前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决定》规定台州市个人有隐瞒病史、重点地区旅行史、与患者或疑似患者接触史和逃避隔离医学观察等行为,除依法严格追究相应法律责任外,并按照相关规定将不良信息记入其信用档案,并依法采取惩戒措施。

查看详情→《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会关于依法全力做好当前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决定》

浙江衢州出台疫情期信用监管7条举措!助力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

2月13日,衢州市信用办印发《关于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全市信用监管有关工作的通知》,从七个方面加强全市信用监管工作助力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

查看详情→《关于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全市信用监管有关工作的通知》

安徽:个人隐瞒疫病史等行为将纳入失信信息实施惩戒

2月9日,安徽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依法全力做好当前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决定》。其中明确,个人有隐瞒疫病史、重点地区旅行史、与患者或者疑似患者接触史、逃避隔离医学观察等行为,除依法严格追究相应法律责任外,有关部门还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规定,将其失信信息向安徽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归集,并依法采取惩戒措施。

查看详情→《关于依法全力做好当前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决定》

安徽芜湖:疫情期间做好企业信用激励和信用修复

2月5日,芜湖市政府印发《关于应对疫情支持企业发展的政策意见》,提出对在本次疫情防控中积极主动、作出重大贡献的企业,相关方面要及时纳入信用记录,按有关规定实施正向激励。强化信用关爱,对企业受疫情影响发生的失信行为,采取便利信用修复流程,帮助企业重塑信用,消除不良影响。同时通过扩大企业信贷供给、加大融资担保服务力度等措施,积极发挥企业在疫情防控中的重要作用,全力支持企业持续健康发展。

查看详情→《关于应对疫情支持企业发展的政策意见》

安徽铜陵:“四送一服”助推中小微企业战疫情、渡难关

2月5日,铜陵市政府出台16条支持政策,为企业提供特殊服务、让企业感受特殊温度,助力中小微企业战疫情、渡难关。其中提出:完善企业信用修复机制,采取便利信用修复流程,规避失信风险,保障企业在融资贷款、招投标领域不受相关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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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安庆:11种妨害疫情防控工作失信行为将受惩戒

2月12日,安庆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办公室消息,为推动全市上下形成整体合力,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安庆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办公室将对11种妨害疫情防控工作的失信行为进行重点归集,要求各相关部门要依法严格追究11种失信行为的法律责任,并将其失信信息归集到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办公室将依法依规进行惩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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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漳州:全省首发疫情防控期间诚实守信倡议

2月5日,漳州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发布《关于疫情防控期间诚实守信的倡议书》,号召全社会诚实守信、同舟共济、共渡难关,共同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

查看详情→《关于疫情防控期间诚实守信的倡议书》

江西多措并举在企业债券和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等领域积极做好应对疫情和稳定经济增长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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