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者严禁报考公务员

核心提示:包括公务员在内的国家工作人员掌握着国家资源,从事着公共管理与服务,坚守信用底线应是其基本的职业底线和从业要求。

据《北京青年报》报道,与以往相比,此次国考的要求更加细致,首次明确了被开除党籍、被开除公职的人员、被依法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人员等不得报考。同时,对部分职位增加了心理素质测评环节。

失信行为违背社会规则和公序良俗,严重践踏社会底线,破坏市场秩序,一旦形成劣币驱逐良币的效应,便会带来很大的社会风险。据不完全统计,每年因失信导致的经济损失在数千亿元以上。因而无论从保护个体基本权益,还是维护社会秩序等方面,都需要对失信行为给予惩戒。

失信行为禁而不止、打而不绝,根本原因在于获利大于成本。失信者不能因失信而付出代价,社会征信体系便难以奏效。因而对失信人信用的监督、警示和惩戒,需要多管齐下,限制其获利及必要权利,促其从心底产生敬畏。禁止失信被执行人员参加国家公务员考试,是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制度的必然选择。

在《关于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的意见》第三项有关任职资格的限制中,有“招录(聘)为公务人员限制,限制招录”的规定,新公务员法中也明确规定“失信联合惩戒对象,不得录用为公务员”。之前,一些地方在招录公务员过程中,已先行一步采取了禁止措施,为全面推进奠定了基础。

此次国考在公告中首次明确了被开除党籍、被开除公职的人员、被依法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人员等不得报考,尽管只是对公务员法和相关规定的贯彻落实,但依然有其特殊意义。

在形式要件上,相关规定的具体化和实践化避免了规定模糊导致的操作上的不确定性。在实质要件上,公告也具有昭示和警示意义,是一次难得的诚信教育和普法宣传,有助于扩大和固化公众对失信危害与后果的认识,让“守信受褒奖,失信受惩戒”的规则底线更加明确,从而为建立更有效的社会征信体系创造条件。

徒法无以自行。再好的措施只有落脚于地,才能真正成为善策,“首次明确”的价值正在于此。包括公务员在内的国家工作人员掌握着国家资源,从事着公共管理与服务,坚守信用底线应是其基本的职业底线和从业要求。

来源:工人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