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部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第三章 商务诚信建设

第二十二条 【商务诚信建设总要求】各类市场主体应当在经济活动中恪守诚实信用原则,依法诚信经营,尊重契约精神,履行商业合同,构建公平竞争市场环境。

第二十三条 【履约践诺】市场主体在各类商务活动中应当履行依法签订合同中约定的义务,遵守依法作出的信用承诺。大企业不得滥用市场优势地位订立包含不合理付款条件、时限的合同,不得违约拖欠中小企业的货物、工程、服务等账款。对于严重违反合同约定或信用承诺内容的行为,有关部门和单位依法记入信用记录。

第二十四条 【商务诚信建设重点领域之一】生产领域主管部门应当以食品、药品、日用消费品、农产品和农业投入品为重点,跨区域跨部门共享产品质量信用信息。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以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燃气经营、使用企业或单位为重点,严格执行安全生产信用审核机制,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信用公告、承诺制度,对严重失信企业和从业人员依法实施惩戒。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加强消防安全领域信用监管,督促社会单位和个人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

第二十五条 【商务诚信建设重点领域之二】流通领域主管部门应当指导商贸流通企业诚信自律,鼓励企业扩大信用销售,促进个人信用消费。负有市场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加大对市场混淆行为、虚假宣传、商业欺诈、商业诋毁、商业贿赂等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规范预付消费行为。

第二十六条 【商务诚信建设重点领域之三】统计领域主管部门应当严厉查处统计领域的弄虚作假行为,加大对统计失信主体的惩戒力度,激励统计守信行为,跨部门共享统计领域信用信息。

第二十七条 【商务诚信建设重点领域之四】市场主体登记管理领域主管部门应当对登记注册、行政许可、日常监管、行政执法中的相关信息进行归集,根据市场主体信用状况实施分级分类监管,依法将各类登记管理违法行为列入市场监督管理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加大对违法失信行为直接责任人的惩戒力度。

第二十八条 【商务诚信建设重点领域之五】会计领域主管部门应当对存在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的会计人员依法给予限制从事会计工作等惩戒措施;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商务诚信建设重点领域之六】金融领域主管部门应当加大对金融欺诈、恶意逃废银行债务、内幕交易、制售假保单、骗保骗赔、披露虚假信息、非法集资、逃套骗汇、电信网络诈骗及关联违法犯罪等违法失信行为的惩戒力度,强化金融业对守信者的激励作用和对失信者的约束作用,规范金融市场秩序。

第三十条 【商务诚信建设重点领域之七】税务领域主管部门应当基于市场主体履行纳税、缴费义务情况,开展纳税缴费信用记录和评价工作,加强税务领域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和服务,发挥纳税缴费信用评价差异对纳税人的奖惩作用,引导纳税人诚信自律,提升税法遵从度。

第三十一条 【商务诚信建设重点领域之八】价格领域主管部门应当指导经营者加强价格诚信自律,规范和引导经营者价格行为,督促经营者加强内部价格管理,依法查处捏造和散布涨价信息、价格欺诈、价格垄断等违法失信行为。

第三十二条 【商务诚信建设重点领域之九】工程建设领域主管部门应当加大对发生重大工程质量、安全责任事故或有其他重大失信行为的企业及负有责任的从业人员的惩戒力度,将企业和从业人员信用评价结果与资质审批、执业资格注册、资质资格取消等审批审核事项关联管理,将肢解发包、转包、违法分包、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等列入失信责任追究范围。

第三十三条 【商务诚信建设重点领域之十】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应当建立交通运输信用体系,针对公路、铁路、水路、民航、邮政等领域的工程建设、运输服务等建立信用评价制度,加强信用结果应用。加强交通运输基础设施建设、管理、养护、运营的信用监管,提高工程建设质量和运维保障能力。建立健全综合交通运输服务信用体系,规范运输企业经营,营造公平竞争、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推动建立统一开放交通运输市场。

第三十四条 【商务诚信建设重点领域之十一】广告领域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广告代言人等的信用监管,加强广告内容审查,依法打击虚假广告侵害消费者权益等行为。

第三十五条 【商务诚信建设重点领域之十二】中介服务业相关主管部门应当切实加强律师、仲裁、公证、会计、税收服务、担保、鉴证、检验检测、环境影响评价、评估、认证、代理、经纪、职业介绍、咨询、交易、科技服务等中介服务机构和专业服务机构信用监管,加强信息披露,依法打击出具虚假报告、提供虚假实验研究数据等违法失信行为,维护市场正常秩序。

第三十六条 【商务诚信建设重点领域之十三】无线电领域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无线电频率、无线电台(站)、无线电发射设备管理和电波秩序维护方面的信用监管,促进无线电频谱资源的有效开发利用,保障各种无线电业务的正常运行。

第三十七条 【商务诚信建设重点领域之十四】海关作为进出境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进出口贸易相关主体的规范和引导,对守信主体提供便利,对失信主体实施惩戒,向各类进出口贸易相关主体开展信用培育,强化守信激励和失信约束机制作用,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海关监管机制,打造诚信进出口营商环境。

第四章 社会诚信建设

第三十八条 【社会诚信建设总要求】相关部门在健全公共服务体系、完善共建共享共治的社会治理制度的各个环节,应当积极发挥信用建设作用,不断提高公共服务质量,提升社会治理水平。鼓励社会各方加强诚信宣传教育,弘扬诚信文化。

第三十九条 【社会诚信建设重点领域之一】劳动保障领域主管部门应当健全劳动保障领域信用监管机制,鼓励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诚信守法、合法用工,开展用人单位、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劳务派遣机构劳动保障情况信用评价,公示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违规行为,加大对侵害劳动者权益违法行为及技术技能人才培训和评价违规行为的打击力度,加大对无办学许可开展社会培训、未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开展职业资格评价或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违规颁发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等行为的惩戒力度,打击各种黑中介、黑用工、黑考培及仲裁欺诈等违法失信行为,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

第四十条 【社会诚信建设重点领域之二】社会服务和社会保障领域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本领域信用体系建设,健全信用管理制度,强化信用监管,推行告知承诺制;加大对医保定点医院、定点药店、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工伤康复协议机构、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协议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等社会保险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用人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者第三人、中介机构、参保及待遇享受人员的违规、欺诈、骗取社会保险待遇或者社会保险基金支出、拒不依法偿还工伤保险基金已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等行为的稽核检查力度,实施联合惩戒。

第四十一条 【社会诚信建设重点领域之三】医药卫生领域主管部门应当培育诚信执业、诚信采购、诚信诊疗、诚信收费、诚信医保、诚信工伤保险理念,惩戒收受贿赂、过度诊疗等违法失信行为,严厉打击制假贩假行为,保障人民群众用药安全有效。

第四十二条 【社会诚信建设重点领域之四】教育和人事人才领域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本系统信用体系和相关制度标准,完善教育和人事人才领域信用监管机制,对相关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开展信用评价,强化对资历造假、考试作弊、评审舞弊、学术不端、考试招生诈骗、违规办学、违规培训、违规开展自考助学、违规发证、违规实习等问题的追究查处。

第四十三条 【社会诚信建设重点领域之五】科研领域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科研诚信建设,全面推行科研诚信承诺制,加强对科研活动全过程诚信审核,组织开展科研领域相关主体信用记录与评价,提升科研机构和科研人员诚信意识,规范科研评审活动。依法查处抄袭、剽窃、伪造、篡改、买卖和代写论文以及严重违反科研活动管理规范等行为并实施惩戒。

第四十四条【社会诚信建设重点领域之六】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建设管理全国文化和旅游市场信用管理系统,建立完善市场主体和从业人员信用记录,在重点领域广泛应用信用记录,加强信用监管,维护市场秩序,开展信用评价工作,拓展信用应用场景。体育领域主管部门应当在参加或举办职业体育赛事、职业体育准入、转会等方面广泛运用职业体育从业人员、职业体育俱乐部和中介企业相关信用记录。

第四十五条【社会诚信建设重点领域之七】知识产权领域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知识产权领域信用体系,加强信用监管,建立信用记录,推进开展信用评价工作。加强对故意侵犯知识产权等严重失信行为的联合惩戒,加大对商标抢注、非正常专利申请等失信行为的惩戒力度,推行信用承诺制,鼓励建立知识产权保护自律机制,提升全社会保护知识产权的意识。

第四十六条【社会诚信建设重点领域之八】生态环境领域主管部门应当将有关企事业单位遵守生态环境法律法规和履行生态环境保护社会责任的情况纳入环保信用体系。归集生态环境重点监管单位、环保服务单位及从业人员的违法失信信息,加强环保信用信息的共享共用,推动有关部门实施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相关企事业单位应按照国家规定披露环境信息,有关情况作为环保信用信息与银行、证券、保险等机构共享。

第四十七条【社会诚信建设重点领域之九】互联网领域主管部门应当培育依法办网、诚信用网理念,对违反网络信息安全、网络运行安全、网络数据安全和个人信息保护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个人和组织及相关从业人员,采取限制从事互联网服务、网上行为限制、行业禁入等措施,依法通报相关部门公开曝光。国家建设网络身份认证公共服务基础设施,为国家机关和社会提供网络身份认证公共服务。

第四十八条 【社会诚信建设重点领域之十】民政部门应当加强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社会组织信用建设,建立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制度,引导社会组织将诚信建设内容纳入章程,健全社会组织信息公开制度,提升社会组织透明度和公信力。指导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加强信用建设,完善诚信管理和诚信自律机制,提升基层群众自治性组织诚信意识和信用水平。

第四十九条 【社会诚信建设重点领域之十一】电信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信息通信行业防范治理电信网络诈骗、电话实名制、物联网卡安全管理等领域信用管理,建立健全长效制度,依法依规推进失信惩戒,促进行业健康有序发展。对于非法提供电信业务的单位或个人,实施拒绝开户、限制或暂停相关服务以及行业禁入等措施。

第五十条 【诚信宣传教育】鼓励开展诚信主题活动,充分发挥各类新闻媒体的宣传引导作用,加大对诚信典型和失信案例的宣传力度,使诚实守信成为全社会的自觉追求。在各级各类教育和培训中进一步充实诚信内容,大力开展诚信教育进学校、进社区、进家庭活动。有条件的高校应当加强信用管理人才培养,开展信用理论、信用管理、信用标准等方面研究。建立健全信用管理执业培训与专业考评制度,加大社会信用体系人才队伍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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